警入立會執法 終院裁毋須主席准

[2018.02.02] 發表
2014年立法會審議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期間,多名警員曾進入立法會協助阻止示威者,惟被質疑未獲立法會主席授權,終審法院昨裁定警員當時毋須許可便可入內執法。(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2014年立法會審議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期間,多名示威者以竹枝撬開立法會大樓玻璃門,涉案13人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等罪成,其中梁曉暘就其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早前已駁回其上訴,昨頒發判辭解釋,在會議廳範圍內當值的警員即屬「立法會人員」,毋須事先獲得立法會主席的邀請,都可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執法。

反東北梁曉暘上訴駁回 官頒判辭

梁曉暘原審時被裁定兩項罪名立,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其中參與非法集結罪在律政司提出覆核後,遭加刑至監禁13個月,現正保釋等候上訴;而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則上訴至終院被駁回。

指警議廳當值屬「立會人員」

本案的爭議點為當日拘捕梁的警員的身分是否屬「立法會人員」,以及他們是否獲立法會主席邀請入內維持秩序。終院昨於判辭中引述《立法會(權利及特權)條例》,表示「立法會人員」的定義包括在會議廳範圍內當值的任何警員,故警員毋須預先得到任何邀請便可進入大樓執法。

終院又強調,即使真如上訴方所說要事先邀請,時任立法會主席曾鈺成當時的確曾邀請警員進入大樓協助維持秩序,雖他當時是以行管會主席的身分作出該要求,但無論在客觀上或法律上,曾鈺成當時亦是立法會主席。

至於無簽署行政指令的說法,終院認為事實上立法會主席當日已兩度發行政指令,要求保安人員維持立法會會大樓內秩序,故他們是合法地拒絕示威者進入大樓,而協助他們的警員亦是合法地執行職責。

【案件編號:FACC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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