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合謀定薪津或違競爭法

[2018.04.10] 發表

【明報專訊】競爭事務委員會昨日指出,僱主「合謀訂定僱員薪酬協議」、「禁止挖角協議」及「交換敏感資料」,都有可能違反《競爭條例》。有律師指條例並非只針對消費行為,特別是壟斷性行業的僱主,如果合謀訂定員工薪酬,都有可能違反法例。

協議不挖角交換敏感資料或違例

競委會昨日發出《關於若干在僱傭市場上與招聘措施及僱傭條款有關的競爭問題》的意見公告,指條例全面生效後,競委會曾遇到涉及僱傭市場可能引起的競爭問題,提醒公眾條例同樣適用於僱傭市場,提醒僱主應避免就僱傭條款或在招聘僱員方面訂立協議或協調。

條例第一行為守則涉及禁止各行業作出損害在香港的競爭的協議。競委會指僱傭招聘上,有3種情G有可能觸犯條例,包括︰第一,合謀訂定僱員薪酬協議,企業如就福利、津貼或薪酬等達成協議,等同合謀訂定人力資源價格。第二,禁止挖角協議,企業之間如就招攬或僱用彼此的僱員達成協議,例如拒絕僱用彼此的僱員等,透過編配人力資源供應來瓜分市場。第三,交換敏感資料,僱主之間就其僱員的薪酬或與招聘的有關意向,直接或間接分享影響競爭的敏感資料。

委員會補充,條例於2015年12月全面生效以來,共接獲逾2800宗投訴及查詢,約六成與第一行為守則有關,當中包括與僱傭有關的事宜,涉及不同行業,有關數字正穩步上升。至目前為止,並未有與僱傭事宜有關的檢控個案。

人力顧問:沒誘因合謀 競爭下難絕對互信

人力資源顧問周綺萍指出,由於企業間屬於競爭對手,基本上沒有誘因合謀制定同一職位員工薪酬;但有公司為更有效根據市場水平制定薪金,可能會向調查公司購買行業薪酬水平調查報告作參考,再考慮財政能力以制定公司員工的薪金水平。至於協議不挖角,她認為此協議需要基於互信,但競爭下難有絕對的互信,只要有僱員自行流向另一間公司,協議亦難以維持,因此她認為難以做到。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如果相關競爭行為直接影響到市場的競爭效果,例如在某一行業下,只有數間公司聘請特別專業的技工,而該等公司合謀壓低技工的價格,便有可能違反條例。他指小量公司壟斷的行業,例如油站、超市等,如彼此協議聘請員工時不可多於某個價格,就有很大問題。他指出,競爭法的原則是不影響競爭,便不違反法律,如個別公司有違競爭精神,做法不值得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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