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審訊用英語陳辭 官斥大狀不尊重法庭

[2018.06.08] 發表
高院法官昨在判辭中批評代表上訴方的大律師石書銘(圖),在中文聆訊時擅自改以英語陳辭,更「理直氣壯」地說有權不向法庭申請,斥責其做法不尊重原審及上訴法官。(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中文大學心理學系男生在佔領運動期間,透過點擊黑客組織「匿名者亞洲」的連結,攻擊上海商業銀行網站,令網站在16秒內遭受逾6600次攻擊。中大生早前被裁定刑事疰a罪成,判處15個月感化令,其後上訴亦駁回。高院法官昨再拒絕批出其上訴至終院證明書,並在判辭中批評代表上訴方的大律師石書銘,在中文聆訊時擅自改以英語陳辭,更「理直氣壯」地說有權不向法庭申請,斥責其做法不尊重原審及上訴法官。

大狀石書銘:法定語文條例列明可用

高院暫委法官陳廣池昨於判辭中提到,本案原審及上訴聆訊均以中文進行,而上訴人朱峻瑋在今次申請上訴終院證明書的聆訊時,並無知會控方及法庭欲改變陳辭的語言,然而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石書銘在聆訊開首,卻直接以英語陳辭,更無意圖作任何申請許可。

官:法官有最終決定權

陳官引述石書銘當時解釋稱,因《法定語文條例》列明在司法程序中,法律代表可兼用兩種法定語文或採用其中一種,因此石「理直氣壯」地說他有權不需要法庭批准,便可以英語陳辭。陳官直言對此說法感匪夷所思,因條例列明法官可對選用何種語言有最終決定,更質疑如石書銘該「似是而非」、「以偏概全」的說法成立,是否意味一名法律代表可在毋須批准下,在一名外籍法官席前採用中文陳辭。

陳官認為,石書銘的說法根本是純粹方便上訴方,因他們的立場是橫豎在終院審理時亦會用英語,何不現時便直接以英語進行。陳官批評此說法不尊重原審及上訴法官,僅是上訴方一種「理所當然」、「自我方便」的做法,認為應予以糾正及加以批評,更指可在適當情G下,考慮虛耗訟費的法律責任。

【案件編號:HCMA4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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