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用刑法有關犯罪所得條款 稅務局凍結被控逃稅者資產
遊戲規則改變 境外資產亦會被扣押

[2018.12.11] 發表
圖為加拿大稅務局

【明報專訊】聯邦稅務局(CRA)現已首度採用了加拿大刑法中有關犯罪所得的法律條款,來凍結被控逃稅的加拿大人的個人資產, 從而進一步打擊逃稅的犯罪行為。

在過往,上述法律條款僅被聯邦稅務局用來對付涉嫌為恐怖分子的加拿大人從事的金融或洗錢活動。

對此,聯邦稅務局罪案調查部門的博寧(Stephane Bonin)說:「這是一個我們在過往沒有使用的工具。我可以說這是第一次被採用,但我可以承諾這不是最後一次採用刑法中的這些條款來限制或扣押逃稅者通過非法途徑獲取的資產。」

渥太華大學Telfer管理學院的教授Marc Tasse指出,聯邦稅務局決定採用有關犯罪所得的法律條款來對付逃稅者,將向後者傳遞一個明確的信息。

他說:「那些已經有逃稅行為的人士將會看到遊戲規則改變。」

他還指出,刑法中有關犯罪所得的法律條款,還可以被用於扣押在加拿大境外的資產。例如,如果聯邦稅務局相信,某人已經捲入離岸逃稅的活動,並使用逃稅的犯罪所得購買了度假屋或游艇,稅務局可以凍結或扣押這些資產。

他還指出,採用上述有關犯罪所得的法律條款,還可以杜絕一些逃稅者耍花招,諸如申報公司破產來逃避繳稅。

他說:「如果他們申報破產,政府將不能追回任何東西。如果稅務局採用刑法中有關犯罪所得的法律條款,那麼,他們就可以立即扣押資產。」

Marc Tasse預期,稅務局採用上述對付逃稅者的新工具,可能促使一些逃稅者迅速利用稅務局的自願申報計劃。一名納稅人主動通知稅務局並自願透露逃稅的情況,將仍需要繳付欠稅,但通常能避免被稅務局檢控和懲罰。

聯邦稅務局採用上述對付逃稅者的法律新工具,與稅務局向渥太華一對逃稅的夫婦採取法律行動的個案有關聯。

該對夫婦是52歲的Chi Van Ho和49歲的Thanh Ha Thi Nguyen,他倆擁有多棟出租物業。他倆在今年10月底被控在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間沒有申報高達310萬元的收入,逃稅523,532元。

聯邦稅務局指出,該對夫婦是多個住宅和商業物業出租公司和物業裝修公司的持股人和主管,他們面臨的刑事檢控是在2008年至2013年期間,採用多種手法沒有申報他們的應納稅收入。

稅務局已經扣押或限制了屬於該對夫婦的6棟出租物業和一輛汽車。

多倫多的華裔會計師胡商指出,在本地華人社區,因被聯邦稅務局懷疑逃稅而被凍結或扣押資產的個案確實存在,但聯邦稅務局在過往採用這一方法仍較少見。

他說:「被控逃稅的刑事罪名,不僅要有動機,而且要有證據,只有面臨刑事控罪的逃稅嫌疑人,才可能被凍結資產。被稅務局懷疑有逃稅行為的人士,在收到稅務局發出的查稅通知後的6個月內,切勿有涉嫌轉移資產的行為,諸如賣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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