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斥博知名度駁回上訴 吳文遠泄廉署調查即囚

[2019.06.14] 發表
吳文遠在馮程淑儀案披露受調查人資料上訴失敗,他昨在聽取裁決前,於高院門外呼籲支持者參加周日遊行。(賴俊傑攝)

【明報專訊】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於2016年4月,透過傳媒及facebook向公眾披露時任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涉因「換樓」事件遭廉署調查,去年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罪成,判囚4個月。吳文遠早前就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訴,高院昨日頒下判辭,裁定駁回其定罪和刑期上訴,吳文遠須即時監禁,亦未有即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吳稱盡快保釋反逃犯條例

吳文遠昨午在庭外表示,他只面臨兩個結果,要不是坐監,要不就判無罪。他指若然敗訴,將會上訴到終審法院,亦會盡快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出來繼續與香港人一起反《逃犯條例》。他形容日前的「佔鐘」行動只是「小勝一仗」,寄語香港人要支持下周一的罷工罷課。

官指上載自拍 無關「公眾利益」

高院法官張慧玲在判辭指出,吳文遠有披露受調查人是不爭的事實,而把他定罪的關鍵在於,是否有「合理辯解」作出披露。吳文遠辯稱他是為「公眾利益」而作出披露,但原審裁判官裁定他是為了提高知名度而別有用心;法官張慧玲表示認同,因吳文遠邀請傳媒到他錄取口供的廉署辦公室拍照,又在facebook上載他在廉署辦公室內的自拍,張官指這明顯是為了提高知名度,與「公眾利益」並無關係。

官:明知故犯無悔意 不減刑

針對吳文遠一方指,披露不會影響廉署的調查,因傳媒一早已報道過馮程淑儀牽涉的換樓事件,但張官認為,當事人若是知道已立案調查,則可能採取行動妨礙調查,例如銷疰瓴琚A因此有必要將廉署調查保密。

至於刑期方面,上訴方提出4個月監禁過重及裁判官錯誤地拒絕判社會服務令,張官認同原審裁判官指吳文遠由不認罪、挑戰檢控是否選擇性至被定罪,都一直沒有顯示真誠悔意,吳亦被廉署職員多番提醒不可披露,但仍明知故犯,看不到有任何減刑理由,故駁回刑期上訴。

【案件編號:HCMA26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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