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議題:政府再推 預設醫療指示諮詢

[2019.10.03] 發表
(明報製圖)
有指晚期病人設定預設醫療指示,可減輕痛楚。但年輕、沒患病的人若制定預設醫療指示,或引發道德倫理爭議。(iSTOCK photo)
修例或有助解決救護員兩難局面。圖為二O一六年消防及救護學院演練拯救。
政府擬就「預設醫療指示」立法,建議容許安老院住客若在死前14日曾獲醫生診治,並由該醫生確定死於自然,安老院可毋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並建議18歲或以上、有行為能力者都可作指示。有論者質疑18歲的年齡門檻或太低。圖為安老院情G。

【明報專訊】當人到晚年或患末期病,最後時光都想活得有尊嚴。當病人簽署預設醫療指示後,可指示醫護人員於特定情G下不提供或撤去維持生命治療。政府曾於2009年就預設醫療指示諮詢公眾,但當時主流意見是以非立法方式推出。如今政府再次推動立法,原因為何?當中又有什麼阻礙?

■預設醫療指示 Q & A

Q:什麼是預設醫療指示?

A:醫管局現時的預設醫療指示為,由病人的主診醫生及最少另一名醫生判斷,當病人的病情到了末期;或處於持續植物人狀G或陷於不可逆轉的昏迷;或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疾病時,除了接受基本護理和紓緩治療外,病人可拒絕接受維持生命治療。

Q:有什麼常見的預設醫療指示?

A:病人可不接受指定的維持生命治療,例如心肺復蘇法(CPR)、心臟起搏器、人工輔助呼吸,甚至拒絕所有維生治療。

Q:維持生命治療是什麼?

A: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的治療,部分屬入侵治療,為病人帶來痛苦與損傷身體,例如心肺復蘇術可能使病人肋骨斷裂。在晚期疾病不能逆轉下作維生治療,只是延長病人的死亡過程。

Q:如何制定預設醫療指示?

A: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成年人可以書面預設醫療指示,並由兩名見證人簽署作實,其中一人須為註冊醫生,兩人均不可在指示者的遺產中獲益。

Q:現時的預設醫療指示具備法律效力嗎?

A:雖然預設醫療指示在港並無相關法例,不過病人在預設醫療指示中表明的意願,在普通法下獲得承認。

Q:預設醫療指示與安樂死有何分別?

A:根據《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安樂死的定義是「直接並有意地使一個人死去,作為提供的醫療護理的一部分」,守則明確指出安樂死在港是違法及不道德。

預設醫療指示是合法的,兩者的分別在於預設醫療指示要求醫生消極地不做某種治療,讓病人自然去世,安樂死則要求醫生積極及人為地令病人去世。兩者在醫療倫理上亦有分別,醫管局臨H倫理委員會主席區結成指出,預設醫療指示確保病人有拒絕治療的權利,但安樂死卻是醫生採取主動結束病人生命。

資料來源:立法會文件、醫管局臨H倫理委員會網頁、綜合報道

◆預設醫療指示立法及修例建議

1. 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成年人可以書面預設醫療指示,決定一旦無能力做決定時所拒絕的治療

2. 更改指示須書面提出及有兩名證人證明;撤銷指示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毋須證人

3. 修訂《消防條例》,讓救護員在維持生命的法定職責之餘,必須尊重預設醫療指示並受其限制

4. 修訂《精神健康條例》,使治療者意見不得凌駕有效的預設醫療指示,但會訂明治療者若合理地相信病人有或無預設醫療指示,均不會招致法律責任

5. 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容許安老院住客若在死亡前14日內曾獲醫生診治,並由該醫生作最後診斷及確定死因,便毋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資料來源:食衛局、綜合報道

■為何政府要推動立法?

1.消除現有法例矛盾

食物及衛生局顧問(衛生)林啟忠指出,救護員受《消防條例》限制,必須提供有效救援,與預設醫療指示有矛盾。有救護員表示有時陷入兩難,香港消防處救護主任協會主席鄧建泰指出,現時救護員只能按條例辦事,他引述前線經歷稱,部分已簽署不做CPR的患者家屬期望救護員到場可不做CPR,「同事解釋後,家人只能無奈接受(救護員必須做CPR)」。

安老事務委員會主席林正財表示,曾聽聞有家屬反對病人的預設指示,醫護憂法律後果而繼續施救。因此政府建議修訂該條例,讓救護員在維持生命的法定職責之餘,必須尊重預設醫療指示並受其限制,以免與預設醫療指示矛盾。

2.保障病人自主權

政府諮詢文件指出,大撬陷L重精神上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決定接受或拒絕治療,如病人意願與親屬或治療者的意見有分歧,病人的自主權應凌駕他人意見。

3.減輕病人和家屬負擔

在瀕死病人身上施予無效的維生治療,可對病人造成不必要的傷害和痛苦,未必符合「病人最佳利益」。另外,是次修例包括容許安老院住客於安老院離世後,在指定情G下毋須向死因裁判官報告,可減輕晚期年老病人進出醫院及家屬照顧的壓力。關注長者權益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連瑋翹表示,很多安老院遇有長者不適即安排送院,令部分臨終長者不停進出醫院,家屬與病人都很辛苦,修例後可減這類情G。

4.釐清現有安排

根據普通法,任何人都可在其有能力做決定時,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預設醫療指示。2017年12月,非末期病患者李女士接受《明報》訪問稱,在私家醫生見證下簽署預設醫療指示,欲記錄在公立醫院病歷卻被拒,其後公院兩名專科醫生亦拒絕為她簽署。醫管局當時回應稱只會為「罹患末期或嚴重不可逆轉疾病的病人」提供表格,而經醫管局醫生見證下的預設醫療指示才會保存副本,政府提出為預設醫療指示專門立法,可釐清這類情G。

■立法可能面對的障礙

1.社會認知程度低

根據政府諮詢文件,政府承認社會對預設醫療指示的認知程度不足。文件引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老年學研究所2017年發表的電話調查,1067名逾30歲成年人中,86%未聽過預設醫療指示。

2.運作細節未有共識

預設醫療指示的諮詢涵蓋多項細節,部分細節引起討論及未具共識。

口頭撤銷指示太易?

政府建議撤銷指示能以口頭及書面方式,並不用證人作證。社區組織協會幹事連瑋翹憶述,曾接觸過臨終的病人,其女兒向醫生表示父親曾表達不想被急救,但兒子稱「不急救」非父親意願,事件引發家庭衝突,最後兩人每想起父親就想起衝突並感遺憾。故他質疑容許口頭撤銷指示並毋須證人,很易惹起爭拗,「一個家人說病人有撤銷,一個說沒有,應該信哪個?」香港消防處救護員會主席李偉孝亦指出,口頭更改指示的做法過於兒戲,或致救護員無法確認病人的最終決定。

18歲可作決定 門檻太低?

政府稱參考醫管局及外國做法,建議年滿18歲或以上、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可做出有法律效力的預設醫療指示。部分人對18歲這個界限存疑,質疑年輕人會否做出未經深思熟慮的決定。醫管局臨H倫理委員會主席區結成指出,18歲在法律上已屬成年人,年輕人亦有可能患嚴重疾病,難不予年輕人制定預設醫療指示的權利。

安老事務委員會主席林正財表示,年輕人距離世時間長,其間或多次改主意,令行政複雜。醫管局臨H倫理委員會委員謝俊仁撰文稱,人未有疾病時對生命的價值和對殘障的接受能力,可能與患病後很不同,太早做決定未必適合,社會亦未必適合推動身體健康的市民過早訂立預設醫療指示。

[通通識 第5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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