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覆核:警動武阻採訪等同違法 警方:不能單憑記者身分享刑責豁免

[2020.04.18] 發表
代表記協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表示,新聞自由受《基本法》第27條保障,假如警方對記者用武只為阻礙採訪,警方已失去正當用武控制公眾安全的理由。圖為2月29日8.31事件半周年,港鐵太子站外爆發警民衝突,其間有防暴警向記者施放胡椒噴霧。(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香港記者協會早前就警方未能配合、甚至妨礙傳媒採訪,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案件昨在高院聆訊。警務處長和律政司長一方表示,新聞自由與其他基本權利同樣有限制,記者面對刑責時,不會單憑記者身分而享有豁免權。法官聽畢雙方陳辭,押後書面裁決。

記協:照強光罵粗言阻採訪

代表記協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表示,新聞自由受《基本法》第27條保障,形容警方以強光照射記者的攝錄工具、用粗言辱罵記者等,已對記者的採訪工作構成阻礙。假如警方對記者用武只為阻礙採訪,警方已失去正當用武控制公眾安全的理由,有關行為已等同違法。

戴啟思又說,如警方決定解散集會,他們應將示威者和記者區分,形容記者屬「目擊者」角色,亦會戴頭盔和穿反光背心等作識別,惟警方過去多次向他們使用胡椒噴霧和催淚彈,甚至恐嚇拘捕記者。

法官周家明問,假如一名人士的記者身分有爭議,警方除了憑頭盔和反光背心作識別之外,會否有其他證明可作區分。戴啟思回應稱,該人可出示自己的記者證,形容任何合情理的記者均會展示自己的記者證。

警方:記協事例未經查證

周官又問,若警方有合法理由向示威者使用催淚彈,記者在兩者之間拍攝,情G有否構成阻礙。記協一方回應,如記者在警方要求下拒絕離開,相關行為便構成阻礙,但假如記者因靠近示威者而「中招」,相信記者難以作出投訴。記協一方同時強調,警方曾在沒有示威者在場的情G下,刻意向記者使用催淚彈。

代表警務處長和律政司長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表示,記協提出的事例未經調查,同時與示威者的暴力程度、是否有人群管制的需要等考慮,認為法庭不應在目前證據有限的情G下,透過是次覆核作事實裁斷。

警方:監警會報告將公開

現不宜覆核

孫又說,監警會早前已就去年部分社會事件作調查,隨茠k庭前日裁定監警會研究騷亂沒構成越權,會方短期內將公開有關報告,加上警方正面對其他民事訴訟,記協現階段提出覆核並不合適。

周官提問,假如記者遭指控阻差辦公,該記者以合法採訪作辯護,會否因而享有豁免權。孫表示需視乎情G而定,惟單憑記者身分不會獲得豁免權。法庭聽畢雙方陳辭後宣布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AL2915/19】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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