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騎士人身保護令申請押後訊 官:國安法保釋條文似沒酌情空間

[2020.08.06] 發表

【明報專訊】23歲男子涉於7月1日在灣仔駕駛插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成為《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首宗檢控的案件。他昨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和保釋,由獲特首委任為「指定法官」的高院法官周家明處理。周官提及,港區國安法涉及保釋程序的條文,似乎沒賦予法庭行使酌情權的空間。由於律政司一方仍需時準備理據,案件押後至本月20日再訊,被告其間繼續還押。

被告唐英傑(23歲)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一項恐怖活動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21和24條。裁判官早前基於港區國安法第42條規定及案情嚴重,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

被告昨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伍鰬孺M黃瑞紅代表。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則代表律政司長處理人身保護令的申請,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和高級檢控官張卓勤則負責處理保釋申請。

控:濫用程序 辯:重寫憲法

戴啟思指出,港區國安法第42條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准保釋,質疑法例將憲法的詮釋「重寫」,亦導致《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在特別情G下可拒絕被控人保釋」的條文同遭改寫。

法官周家明引述律政司的書面陳辭稱,律政司爭議人身保護令的申請濫用程序,亦爭議法庭是否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有關申請。

孫靖乾表示,兩條法例的字眼雖有分別,但港區國安法沒禁止被告保釋,亦沒要求被告必須先承認控罪,形容條文與「重犯風險」的概念相似。孫又說,目前需更多時間準備理據,包括港區國安法的立法歷史,要求法庭押後處理案件。周官指出,港區國安法第42條「不得准予保釋」的字眼,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無須准予被控人保釋」的字眼有分別,國安法似乎沒賦予法庭行使酌情權的空間。周官同時批准律政司的申請,將案件押後至本月20日再訊。

【案件編號:HCCP463、HCAL1601/20】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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