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稱警或認錯人 青年管有激光筆脫罪

[2021.02.07] 發表

【明報專訊】27歲送貨員被指前年11月2日用激光筆照向警方防線,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受審,案件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鄭念慈說,被告前上司供稱激光筆是在地盤工作時用,而其親友指涉案時被告正與他們用膳,加上當日情G混亂,不排除警員將被告及照射者身分調亂,故未能肯定被告就是照射警員的人,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陳勁安(27歲),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及永星里交界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激光光束的裝置。鄭官在裁決時稱,本案爭議在於被告管有激光筆的用途,兩名警員供稱,有人在彌敦道用激光筆照向警方防線,看到被告有投擲動作,認為兩人觀察琣X。被告前上司供稱,被告在地盤工作時需用激光筆與貨車司機溝通,指揮他們入油,惟地盤無儲物櫃,被告需帶走激光筆、圍巾及面巾等工具,鄭官最終接納物品屬工作性質,但只能解釋物品用途,不代表被告沒有照射警方。

兩證人證供相同 官稱感奇怪

鄭官又指出,被告女友的姊夫及同事均稱當晚正與被告吃飯,故被告不可能出現在案發現場,惟鄭官質疑兩人證供相同,感到奇怪,包括形容警方「企成一個半圓形,企好疏」,又不約而同將身分證說成「卡片」,更同時形容激光筆跌在地上的聲音為「清脆」,但亦考慮到其中一名證人只是被告女友認識兩天的同事,與被告非親非故。

鄭官認為,所有證供均無法肯定被告就是照射警員的人,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其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KCCC118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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