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百日不在港 公屋戶被收樓申覆核遭拒
【明報專訊】青衣長亨h一公屋租戶去年上半年有逾百日不在港,但離港期間單位水、電表讀數持續上升,房屋署收到匿名舉報後12次突擊查訪,皆未能看到該租客或其家庭成員,要求遷出。租戶上訴不果後申請司法覆核許可,高院法官昨頒判辭稱,上訴委員會(房屋)認為事主並非以單位為主要居所,信納他無殷切住屋需要,合情合理,事主亦未能指出委員會有何程序不公或決定有悖常理,其申請「全無勝數」,拒絕申請。
12次突擊查訪不見人
離港期間水電讀數續升
申請人陳覺威無律師代表,建議答辯人為上訴委員會(房屋),建議有利害關係方為香港房屋委員會。高院法官楊家雄於判辭指出,陳覺威為青衣長亨h亨翠樓一單位的承租人,他與兒子及女兒經「特別調遷」獲編配該單位。青衣區租約事務管理處及房屋署善用公屋資源分組接獲匿名電郵舉報後,先後12次突擊查訪單位,均未能看見陳或其子女,只在去年6月的預約家訪中遇見他。
在該次會面,陳覺威稱子女2021年7月已赴加拿大念書,他去年1月亦離港數月探望子女。出入境資料顯示,陳的子女離港後再無回港,而去年1月底至6月中的134天期間,陳有119天不在港。判辭續指,調查顯示該段時間單位的水、電表讀數仍持續上升,用水模式顯示單位一直由同一人佔用。房委會去年8月發出遷出通知書,上訴委員會11月確認決定。
官:無法指出程序不公
判辭透露,根據上訴委員會議事備忘錄,調查過程中上訴人曾託友人「排骨」向專案小組解釋到單位協助打掃的原因,「排骨」稱自己在地盤工作,晚上9時便入睡,否認於凌晨時分到單位。陳去年12月就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法官稱他在誓章只籠統稱上訴委員會「不合理、不合法、程序不當」,且委員會已考慮其身體狀G等理據,最終駁回申請。
【案件編號:HCAL 2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