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宿舍內摸3童陽具 社工猥褻罪成囚3年
【明報專訊】深水鶿Y男童宿舍的男社工涉觸摸兩名15歲男童的下體,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成,昨於替代區域法院的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監禁3年。區院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斥,宿舍服務有情緒及行為問題的男童,本應提供安全及受保護環境,被告身為社工卻違反誠信及濫用職權,不但沒保護男童,更利用與男童之間巨大權力差異來犯案。鄧官又透露,兩名事主情緒受困擾,需接受臨H關注及心理監察。
官斥違誠信及濫權 稱兩事主情緒受困擾
被告為K.E.(39歲),控方指他有碩士學歷。案中兩罪發生於2023年6月某日及7月10日,涉及事主男童Z,餘下一罪發生於同年7月10日,涉及男童X。另一項非禮罪涉及男童Y,被告早前就此罪被裁定罪脫。
鄧官昨引述兩名事主的創傷報告稱,X盡力避免回憶非禮事件,但仍會想起,此為創傷後的反應,需得到臨H關注。至於Z,他有過度活躍、自閉傾向、言語遲緩,加上他生於有衝突的家庭,曾被父親體罰,Z本來已面對情緒挑戰。本案對Z的精神及康復軌[造成更多損害,Z的精神及情緒受困,或會以不良行為重奪自主,需接受心理監察。
鄧官表示,根據辯方呈上的書面求情陳辭,顯示被告努力工作及進修,他平時需照顧患自閉症的外甥,又會向胞妹提供經濟支援。另被告的心理報告顯示,被告重犯機率為中等偏低,或會受男童性吸引;背景報告則指被告沒悔意。
鄧官判刑時指出,被告在案發時觸碰X的下體約5分鐘;另又觸碰Z的下體約30秒,並在Z掙扎時用力握其下體。此外,被告趁Z和舍友玩摔跤時,乘機觸碰其下體,當時Z無力反抗,被告行為與使用武力無異。鄧官指斥,被告與X及Z的年齡相差22年,與他們有巨大權力差異,案發時Z擔心被告不批准他放假回家及沒收其手機,X則因被告的身分而容忍其行為。鄧官表示,被告身為社工卻在宿舍非禮男童,對他們造成額外打擊。鄧官遂以每項控罪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長期服務社會,額外減刑3個月,判處被告囚3年。
【案件編號:DCCC 39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