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二案結案 第八被告家搜出原料 控方:證有製爆炸品意圖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策劃3次爆炸,案件昨日在高等法院繼續結案陳辭。控方指第八被告周皓文在案中角色主動,控方依賴警方在周家中搜出可製作「氯氣彈」的原材料、周在Telegram(Tg)群組內信息及相關招認等,證明周有意圖製造爆炸品。對於首被告何卓為,控方指他聲稱因遭警察「打、嚇、部v而在不情願下接受錄影會面,其說法與事實不符。
據控辯雙方不爭議的事實,本案涉及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2月2日羅湖港鐵站車廂及3月8日將軍澳祭壇3次事件。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昨繼續陳辭稱,第八被告周皓文獨自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針對他的證據相對簡單,控方依賴周家中被搜出可製作「氯氣彈」的原材料、周招認有觀看製作炸彈的資料、其手機內Tg信息,以及周曾到過用於存放物資的宏創方1008室。
控方續稱,周為Tg帳戶「Bla kdat」、「禾李飛」的使用者,並向陪審團重溫周的Tg信息,包括他傳送「我想試大量,驚人以為山火」、「唔驚人發現,都驚毒死我」、「有冇帶豬嘴」等信息。控方稱,唯一合理推論是周知道群組正討論試爆炸彈,需要保護裝備;周亦曾到宏創方1008室領取物資,「全部?埋一齊,係琣X鵅v。
首被告稱遭警毆傷眼 控:不符醫療報告
首被告何卓為則與另6名被告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一項串謀導致爆炸的交替控罪。何卓為曾聲稱受到警察「打、嚇、部v,控方昨稱這並非事實。何於2020年3月7日在青衣港鐵站內被捕,同日被帶返青衣警署受查及接受錄影會面。控方表示,何在審訊中聲稱在警署內被警員毆打,弄傷眼睛,惟醫療報告顯示何視力沒有受損;何於錄影會面前曾獲准與律師會面,其間他沒有任何投訴,亦沒要求到醫院就醫。控方強調何是自願接受錄影會面,他亦沒有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說法,他先後稱是「『叉雞飯』(被指第五被告楊怡斯)做哨」,他沒牽涉案中,又稱當眾人處理電路板時,他埋頭入睡。控方表示:「如果有打、嚇、部A會唔會畀你咩都講唔知?無可能。」
【案件編號:HCCC 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