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回撥上限修訂至35% 下周生效
公開發售倘佔一成准不設回撥 保留基投半年禁售

[2025.08.02] 發表
港交所經諮詢後決定改動現有IPO高倍數超購的回撥機制,引入A、B機制,新股發行人若選擇機制B下公開發售佔比最低10%的選項,即使錄逾千倍超購,仍只有10%分配予本港散戶投資者。

港交所(0388)於昨日收市後公布首次公開發售(IPO)及公開市場改革的諮詢總結,先前提出的大部分建議於修訂後獲採納。新《上市規則》將於下周一(4日)生效,並適用於所有發行人,以及所有在該日或之後刊發上市文件的新上市申請人。市場爭議最大的IPO回撥機制,港交所收到共1212份回應,逾千名個人人士中、只得8%贊成原建議,港交所最終仍決定改變現有高超購倍數最多回撥至50%的機制,改為引入新制定的A、B兩套機制(見表1)。機制B下即使錄千倍超高倍數超購,最低或只有10%公開發售。明報記者 江陵凱

港交所去年12月就IPO及公開市場改革,展開為期3個月諮詢,當時建議提出為特專科技公司而設的機制A,其按照公開發售的超購倍數,可將認購股份中最多兩成的股份回撥至公開發售部分,最終方案則增至最多可回撥至35%;原先機制B則為設定,至少需將最初分配可發售股份的一成,配予公開發售部分,另可分配股份上限為50%,最終方案則上調至60%。港交所表示,該改動為因應建簿配售部分的最低分配份額下調而作出。

證券期貨總會:投資者利益倒退

據港交所諮詢總結文件顯示,就回撥機制的建議,收到包括88名機構人士,以及1124名個人人士的回應。機構回應者的61%、即近54份贊成建議中的IPO分配機制,實名且有回應的機構人士,包括美國投資管理公司巨擘貝萊德,亦贊成有關建議;另諮詢總結亦整合部分贊成人士的意見,包括可吸引更多基金管理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參與IPO,相關人士進行全面的盡職審查及研調,可減低錯誤定價的風險,穩定新上市發行人的價格波動。

諮詢總結亦提到部分反對人士的理據,如IPO股份過於集中在少數承配人時,承配人可能會在發行人上市後隨即出售股份,導致股份價格大幅波動。

香港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會長陳志華表示,最終的機制B方案下,上市公司仍可自行去選擇,分配予公開發售部分的股份比例,但不設回撥機制,總會認為有關做法為不理想。他續指出,雖然目前IPO發售股份回撥予公開發售部分的幅度,並無原先建議般極端,但總會亦認為回撥機制的改動,對於保障香港公眾投資者利益而言確實有所倒退。

不採納上調新股定價建議

至於其他建議,港交所表示,保留現有6個月的基石投資者禁售期規定,亦不會採納上調新股定價建議。至於場外交易(OTC)方面,港交所則表示將繼續研究可行性,適時再向市場交代最新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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