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惑披露非禮案事主相 32歲「連登仔」罪成候判
【明報專訊】32歲男子去年在連登討論區留言呼籲他人公開港大迎新營非禮案事主的相片,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案件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就被告聲稱帖文中「Po」一詞解作「請觀察」(Please Observe)的說法,暫委裁判官鄭潤聰並不信納,亦不接納被告是「信口開河」,裁定他罪成,斥責他不尊重女性,今次帖文引起極小迴響只是僥倖,下令押後至9月25日判刑,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官不接受「Po」為「請觀察」 非信口開河
被告周卓銘(32歲)報稱商人,庭上昨透露他現職資訊科技工人。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指出,去年5月7日,有人在連登討論區發布有關港大迎新營非禮案的帖文,有連登帳戶同日留言稱「Po條女欓菪啦,除好褲啦」。被告去年8月被捕,在警誡下承認涉案留言由他發布。
審訊時,警員以控方專家證人身分作供稱,「Po」代表發布帖文(Post)。被告在初次錄影會面時曾說,不清楚「Po」的意思,只是「跟住連登文化」所寫;第二次會面則說「Po」代表「請觀察」(Please Observe),「叫人睇條女欓菪」。鄭官昨裁決時指出,被告具一定英文水平,若要表達該英文短語,應該用大寫「PO」或「P.O.」,而非「Po」,肯定被告煽惑他人披露事主相片,且披露明顯會造成傷害。
對於被告稱留言只屬嬉戲、態度不認真,鄭官表示,被告另一則留言說「罪名不成立就完左啦」,顯示他了解涉事非禮案;加上他的留言有附表情符號,發布兩則留言之間又相隔數分鐘,顯示被告有足夠時間思考,應知悉發言後果和風險,不能說是「信口開河」,裁定他罪名成立。
求情稱有悔意 冀免監禁
辯方求情稱,被告承認發出留言,亦對行為有悔意,同意控方大部分案情,冀法庭判處非監禁刑罰。
鄭官表示,涉案留言顯然對非禮案事主不友善,相片亦必是能辨認事主身分的資料,斥責被告不尊重女性;被告透過匿名煽惑他人犯罪,不但令警方難以追查,亦容易引起「雪球效應」,影響深遠,沒人分享事主相片、帖文引起極小迴響只是僥倖。
鄭官將判刑押後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批准被告以5000元保釋,其間不得離境。
【案件編號:ESCC 339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