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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送桔稱「要識做」 可構成勒索

【明報專訊】農曆新年期間不時有人以向商舖送桔、舞龍舞獅為名求財,律師會會長熊運信稱,「送桔」者未必會明言要對其人身或商舖不利,但若有人暗示「你要識做啦」,甚至長期在商戶門口徘徊,妨礙商舖做生意,亦可構成勒索罪。

警方自2000年起曾有多次行動打擊「年桔黨」。熊運信說,若「年桔黨」向商舖送桔後自行離開,無任何後續行動,當然不構成刑事罪行,亦相信不法分子未必明言「你出入小心齱v、「唔畀燒鬻A間舖」等恐嚇說話。但他補充,即使對方無表明要令其人身或財產受損,若有「我班兄弟要等錢開飯,你識做啦」、「你想我走就畀封利市啦」等說話,考慮當中的態度及語氣,也可能對當事人構成恫嚇,或商戶拒絕付款,「年桔黨」長期在商戶門口徘徊,以阻礙商戶做生意等行為,同樣可構成勒索罪,經定罪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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