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不管傳真 男子涉擾警脫罪

[2015.04.29] 發表

【明報專訊】教育中心東主被指騷擾女生,定罪後上訴得直。他脫罪後疑傳真字條至警署,指拘捕他的警長「包二奶」及嫖妓等,被控與信息相關的罪行,昨因技術理由獲裁定無罪。裁判官指控方雖證明他發出虛假信息,但有關法例條文只監管電話與電報,不包括傳真。

曾被涉事警長拘捕

被指「玩傳真」的被告陸志榮(50歲),涉於去年4月5日,在其位於觀塘駱駝漆大廈的教育中心,傳真字條到跑馬地警署,涉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0條「與電話、信息或電報有關的罪行」。根據控方案情,事主為警長楊嘉茂,駐守將軍澳雜項調查隊期間,因電話滋擾案拘捕陸。警署於事發當日收到字條,內容大致指楊豪賭、瀕臨破產、有外遇及竊取機密通報予不法分子等,影響楊的事業及生活。

傳真字條指警包二奶爛賭

裁判官黃士翔昨裁決時表示,發出傳真的號碼主要由陸使用,陸的電腦儲存了傳真內容,電腦紀錄時間亦與警署收到傳真的時間琣X,確認陸傳真字條;此外,字條內容均屬虛假,為事主帶來不必要憂慮。

不過,黃官指法例條文管制以電報、電話、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發出的厭惡、不雅、淫褻或威脅信息,卻未包括傳真;傳真亦非電報,遂判陸罪名不成立。

陸於裁決前要求重審,指負責審訊的大律師失職,未有向他解釋自辯權利,又未有為他發問逾百條擬定的問題,被黃官拒絕。陸於2012年涉電話「整蠱」工作一天便離職的暑期工女生,包括致電地產經紀指女生住址要放盤,原審被判囚21周,後來上訴得直獲撤罪。

【案件編號:ESCC288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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