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賄例》涵蓋特首 梁允考慮未見下文

[2015.10.06] 發表

【明報專訊】根據現行《防止賄賂條例》,政府人員在未經許可下收受利益即屬違法,但法例部分條文並無涵蓋特首。《防止賄賂條例》第3和第8條分別列明,公職人員在未經行政長官許可,不可索取或接受利益;任何與政府有事務往來的人,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即屬違法,但特首就不受上述兩條文監管。

為了堵塞這個漏洞,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主持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早於2012年發表報告,建議將特首納入上述兩條文的適用範圍。

當時的報告建議修訂條例的第3條,規定特首如未獲一個專責的法定獨立委員會,給予一般許可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刑事罪行。此外,報告建議修訂條例第8條,規定與政府進行任何事務往來的任何人士,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行政長官提供任何利益,即屬刑事罪行。

當時候任特首梁振英,曾公開表示會認真考慮報告各項建議,並會在上任後盡快落實,但至今仍然未有下文。

行政署:盡快完成研究諮詢立會

本報昨向政府查詢梁振英有否計劃履行承諾,行政署發言人回覆說,《防止賄賂條例》的修訂建議涉及憲制、法律和運作層面的問題,以及可能對現行《條例》造成影響,政府需要謹慎處理,詳細研究及作通盤考慮;政府會盡快完成有關研究,然後諮詢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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