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拒輕判社服令 法律界:有否悔意關鍵
【明報專訊】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早前求情時,請求法庭判處曾健超非監禁式刑罰,例如社會服務令,惟裁判官拒絕,最終判他監禁5星期,並指「無[象顯示被告人有任何悔意」。大律師陸偉雄及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均指出,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其中一個重要考慮因素是被告有否悔意。有法律界人士認為,由於曾健超擬就定罪上訴,故現階段難以向法庭表示「有悔意」,否則或有負面影響。
被告擬上訴 現階段難表悔意
據悉,辯方擬於上訴時爭議案中施襲及拒捕者的身分,亦打算爭議控方所呈堂的亞視片段之真確性。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辯方審訊時的主要抗辯理據,是犯案者並不是曾健超,若他求情時稱有悔意,豈不是承認自己就是犯案者?他指「針無兩頭利」,辯方為保存上訴理據,求情時便會受到掣肘,「好難兩全其美」。
刑期較辯方估計短
據了解,辯方早前估計被告會被判囚2至3個月,故最終刑期較他們預期的為短。大律師陸偉雄指法庭決定刑期長短時,會考慮被告有否悔意、襲警及拒捕背後原因、過程歷時多久、有否使用工具及有沒有人受傷等多項因素,故難以評論曾健超刑期是長是短。
此外,此案的主審裁判官羅德泉過往亦曾審理涉及社運的案件,包括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於2011年衝擊遞補機制論壇案。羅官當時裁定梁國雄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等4罪罪成,判梁監禁兩個月,並斥梁及其他被告「踐踏他人行使其基本權利」。
曾審濫用私刑案 批警惡行
羅官亦曾於2009年審理西九龍衝鋒隊警長譚榮康在警署濫用私刑案,裁定譚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罪成,斥他「隻手遮天的惡行只在上世紀的黑暗年代或電影情節出現……不嚴正處理會令人對警察失去信心」。羅官又指判刑必須大公無私,決定判囚10個月;譚其後向高院上訴,並推翻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