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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踢波傷眼索償案 教練﹕戴頭盔不如唔好踢

【明報專訊】8歲男童在足球比賽中守龍門時遭踢傷右眼,其母代表他入稟向涉事的流浪足球會及兩名教練索償12萬元,案件昨續審。其中一教練供稱,案發當日是其「私人派對」,只是邀請兒子相熟朋友到場,與球會無關,更稱男童是不請自來。對於原訴一方稱他應提供頭盔和眼罩予男童,教練稱「戴頭盔不如唔好踢」。

現年12歲的原訴李東諺供稱,事發時次被告謝志明兼任球證,惟謝卻落場踢波。他認為若謝有擔當球證角色吹哨子叫停,他或可即時站起,避免受傷。

教練稱私人派對 男童不請自來

首被告羅國豪則供稱,他於流浪球會當了10年教練,事發當日邀請其兒子的朋友踢波,與球會無關,更不知李為何會出席,但因李是兒子朋友,故沒有趕他離場。羅又說,次被告當天只是帶其他小孩來踢球,並非教練或球證。

羅續稱,當日非正式比賽,小孩自行分隊「玩」,質疑何需球證。原訴方稱他應提供頭盔和眼罩,羅指執教10多年無見過要戴頭盔眼罩,「戴頭盔不如唔好踢(波)」。

原訴方指男童曾收到署名「標準流浪U8U9教練及青年軍」的慰問卡,認為這代表涉事活動的由球會主辦。羅稱慰問卡由家長所寫,他不知情,又稱球會沒有相關隊伍,質疑「佢寫曼聯都得」。原訴方又指男童曾收到球會球衣,羅稱「球衣」只是「打氣T恤」,人人都可獲得,「係唔會派畀乞兒囉」,而正規球衣則一定會有球員編號。

球會代表李輝立則稱,部分暑期班學生有繼續留在球會訓練,惟原訴因不合格而未能留下,強調活動非球會訓練。李又稱,原訴母親萬月玲有責任求證活動是否球會舉辦,但她從未聯絡球會,事後索償是推卸責任。

李續稱,涉事球場密封,倘遇火災無處逃生,球會不會租用此場地,更向萬指「你個仔今日仲鰜蚴Y你好彩」。李於庭外稱,球會因本案而失去贊助,質疑「竟然有咁黈a長」。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PI176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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