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憲後 3對女同訴請同婚登記敗訴

[2018.01.04] 發表
2015年台北市政府聯合婚禮首度開放同志參加,呂欣潔(右)及陳凌(左)開心在親友見證下參加聯合婚禮。(資料照片)

【明報專訊】同婚釋憲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748號解釋,宣告台灣至遲兩年後成為亞洲第一個合法同婚地區後,釋憲案前「婚姻平權大平台」總召集人呂欣潔及其同性配偶陳凌,訴請命行政機關為結婚登記的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政4日審結,判決撤銷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不准呂欣潔2人的婚姻登記處分,但駁回兩人要求法院命戶政所接受即刻同婚登記的訴求。本案可上訴。

748號解釋出爐前,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在2014年號召30對同性伴侶,到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都遭駁回,其中林于立與方敏、梁宗慧與朱姵諠、陳凌與呂欣潔3對女同志伴侶分別提行政訴訟,主張應依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撤銷戶政事務所不准結婚的處分,立即讓同性伴侶登記結婚。4日作成的判決,3對女同同婚登記全敗訴。

北高行判決理由,主要是言為現行民法婚姻規定,建構在「一男一女」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結合關係,在完成立法或修法前,行政機關並沒有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的法令依據,「2年內修法之義務」為立法機關權責,縱有立法疏漏,也不是司法機關的法院可得越權逕為填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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