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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中國
 未滿10歲不准代言廣告 兒童節目禁炒作明星子女

【明報專訊】針對內地未成年人參與娛樂節目、代言廣告等致使孩童心理和價值觀扭曲情況,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周五(24日)刊載《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提出防止未成年人節目出現商業化、成年人和過度娛樂化傾向。

依據《規定》,國家支持、鼓勵的未成年人節目包括含有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引導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等內容。同時未成年人節目不得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禁止宣傳、介紹各類電子遊戲等禁止的14項內容。

此外,不得製作、傳播的未成年人節目類型,包括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進行商業宣傳的非廣告類節目;披露未成年人為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受害人的教育、警示類節目;未成年人參與的選秀類節目。

《規定》提出,未成年人節目應避免成人化和過度娛樂化,例如邀請未成年人參與節目製作,其服飾、表演應當符合其年齡特徵和時代特點,不得誘導未成年人談論名利、情愛等話題;未成年人節目不得宣揚童星效應或者包裝、炒作明星子女。《規定》還禁止利用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另未成年人專門頻道、頻率、專區、鏈接、頁面不得播出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酒類、網絡遊戲等廣告,並且在學校寒暑假期間,每小時播放廣告不得超過10分鐘,其他時間每小時不得超過12分鐘。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訊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在未成年人節目播出過程中,至少每隔30分鐘設置明顯的休息提示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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