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棄車新制年底生效 兩年不續牌不註銷犯法
【明報專訊】為打擊不當棄置車輛,運輸署昨日表示12月22日起實施新車輛登記及領牌制度,署方會向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登記車主發出通知書,車主須在發出通知書3個月內為車輛續牌,或將車輛拆牷B永久送離香港後向署方取消登記,否則即屬犯罪。首次定罪最高罰款1萬元和監禁3個月,再犯最高罰款2.5萬元和監禁6個月。
須續牌或茖 違者初犯罰款1萬囚3月
運輸及物流局去年刊憲修例提出相關新制度。運輸署表示,新制度下未領牌車輛將一直登記在車主名下,車主須為車輛負上責任,新例引入新罪行提高阻嚇力,從源頭解決問題。運輸署續稱,車主收到通知書3個月內如無行動,即屬犯罪。定罪後若無繳罰款,署方可根據法庭命令拒絕向被定罪車主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不處理涉事車輛過戶申請,以及拒絕向涉事車輛或被定罪車主名下其他車輛發牌。如個別車主有困難或有合理理由,可申請豁免,一般3種情G可獲批,包括等待零件維修、車齡30年或以上並正妥善保存作私人收藏而不在路上使用、妥善保存於車輛經銷商寄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