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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8日,逾百團體舉行「香港同志遊行」,爭取性傾向歧視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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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點與角度﹕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 爭議

【明報專訊】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日前搭港鐵時被兩名婦人粗言謾罵,包括針對其性取向,其間有女乘客仗義執言,亦同被侮辱。陳說事件證實「性小眾活在恐懼中」,平等機會委員會批評相關辱罵和行為不能容忍,不同性傾向人士應得平等對待。平權組織「大愛同盟」發起「向恐同仇恨說不!」網上聯署,促政府盡快就反性傾向歧視立法,再掀爭議。

「性小眾」與「性傾向」

每人均有「性傾向」(又稱性取向,sexual orientation)。人如果因為與性相關的身分、行為、欲望、表達等不符主流社會的既定想法而受壓迫,都可稱為「性小眾」(sexual minorities),包括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人士、性虐愛好者、跨代戀者(如戀老、戀幼)、性工作者乃至有婚外情者等。性小眾不時受社會歧視,以及法律、制度上的打壓。反性傾向歧視立法在香港自1990年代討論至今。

■評論節錄

◆1. 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陳志全、公民黨大律師吳靄儀:

性小眾受歧視問題嚴重 ……(支持)

他在電台節目稱自己是公眾人物,早預計有這些壓力,但這例子證明很多香港性小眾生活在這種恐懼中,「一流露了性傾向就會被人攻擊」,會趁機逼政府關注性傾向歧視問題。

——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陳志全

2014年11月10日撰文指出社會上有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聲音,「正好證明歧視的存在以及同志所受到的不平等對待,也正好證明有立法保障同志作為社會一分子應有的權利的必要」。

——公民黨大律師吳靄儀

˙解讀

社會的歧視和壓力往往令性小眾需要隱藏性向而感到焦慮、無助,自我形象和自我認同感低落或造成情緒困擾,有人甚至會自殘,影響身心健康。因性取向招辱罵,陳志全說反映香港性小眾活在恐懼中,即一旦公開與主流(一男一女)不同的性傾向,就會被攻擊,政府應關注歧視問題,所屬平權組織「大愛同盟」認為《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有迫切性。

香港性小眾受歧視的情G是否嚴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2013年委託港大民意研究計劃調查,訪問了505人,結果顯示自認對不同性傾向人士歧視的受訪者有29.8%,而65.8%認為政府應立法保障他們免受歧視。非政府機構社商賢匯2012年的調查顯示,79%在職受訪者認為性小眾於職場上曾受到歧視及較差對待。性別資源中心2014年的調查發現,有跨性別人士被警員取笑性別、警方派男警為跨性別女性搜身並要求她脫光衣服,令當事人感侮辱及羞恥等。

教育方面,香港教育學院2015年5月發布的「同性╱雙性戀及跨性別中學生在校園遇到的騷擾和歧視經歷」研究顯示,332名受訪準教師中,49%承認對性小眾有中度偏見、16%有嚴重及非常嚴重偏見。教院深入訪問家長,發現有教師指同性戀學生患「同性病」,令學生自感如怪獸;有教會學校的講座說同性戀是罪,會導致「滅城」及愛滋病,令同志學生焦慮不安及失眠。負責研究的學者建議當局制訂性傾向和性別認同反歧視法例。

明光社6月3日開記者會,質疑香港教育學院上述研究的結果及統計方法。平機會前總平等機會主任、大律師束健銘在記者會中說,要證明性小眾處於「水深火熱」才可考慮立法,教院的報告未有實質和客觀的數據支撐。他認為陳志全被辱罵事件屬「個別例子」,不足以反映性小眾在社會中受歧視的情G。

◆2. 陳士齊、香港性小眾平權聯盟、曹文傑:

保障性小眾獲「平等待遇」 ……(支持)

於電台節目說立法對公眾有一定保障,若市民因性傾向而被嘲笑甚或誹謗,可循民事訴訟控告對方;法例是否需要特別指明不可嘲笑同志性行為也值得政府考慮。 ——香港浸會大學宗哲系高級講師陳士齊

2014年3月發表《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條例》立法建議書諮詢稿,指出反歧視法的基本精神是「人人都應該享有平等機會」;制訂反歧視法的目的是要在「特定的範疇內,不考慮某些個人特質以達至機會平等」。——香港性小眾平權聯盟

性小眾和主流社群一樣,在不傷害他人的情G下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這是基本人權,並非「特權」,也是人的尊嚴所在。性小眾平權可分為行為、身分和關係3個層次,就性傾向及性別認同訂立反歧視法屬「身分」層面,即性小眾有權以自己認同的性傾向過活。——女同學社執行幹事、香港中文大學性別研究課程講師曹文傑

˙解讀

香港性小眾平權聯盟指出「平等機會」是反歧視法的基本精神。人與人之間有各樣先天或文化構成的差異(特質),例如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年齡、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等。社會主流以上述差異將人分類,不時給予差別對待。部分差別對待必須且合理(如女廁比例應較男廁多),但更多時候社會文化會賦予這些差異「高低、好壞、優劣」的價值判斷,並籠統地把將人標籤,然而偏見並不反映事實。

基於偏見而給予有某些特質的人不合理的較差對待,即屬歧視。目前香港只有性別、種族、殘疾、家庭崗位4條歧視條例。在性小眾仍備受歧視的情G下,陳士齊認為立法一定程度上能保障公眾/性小眾,法律具阻嚇性,因性傾向而被嘲笑甚或誹謗的當事人,亦可循法律途徑爭取應有權利。

人人平等是普世價值。曹文傑點出反歧視法保障性小眾獲「平等待遇」而非享「特權」。香港性小眾平權聯盟指反歧視法例茩姜T止在「特定保障範疇」即就業、教育、租住、會籍,以及貨品、設施和服務提供這些「公共範疇」的歧視行為,因上述特質與個人工作能力、表現及獲得服務的資格並無關係。

其實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委員會過往都曾敦促港府落實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的建議。平等機會委員會和政府「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將分別於2015年內發布針對立法的研究報告。

◆3. 基督教團體:

衝擊傳統家庭 造成逆向歧視 ……(反對)

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恩福堂、阡陌社區浸信會及香港家長聯會等團體,2013年1月於金鐘添馬公園舉行「愛家共融」祈禱音樂會。活動召集人、播道會恩福堂牧師譚子舜強調只反對立法但並非反對就是否立法諮詢。而大會講道牧者之一、陳恩明牧師在台上表示,如果展開諮詢就沒辦法不立法,擔心一旦立法會造成「逆向歧視」。有發言者認為「(立法後)同性戀者可以批評傳統一夫一妻,但我們不能批評同性戀」。

˙解讀

在塑造社會道德價值上,宗教信仰起重要作用。在香港,基督宗教傳統對婚姻(一夫一妻)、家庭(生兒育女)和性(一男一女)的道德觀念形成影響深遠,同時影響與「性」有關的法律(如香港1991年前男男肛交違法)。部分基督宗教人士基於宗教信念,認為同性戀有違教義、違反自然(如認為同性間性行為牽涉肛交,而《聖經》斥責肛交),亦有違倫理(婚姻乃一男一女結合和繁衍後代),認為社會立反歧視法的下一步是爭取同性婚姻平權,會衝擊社會價值觀念和家庭結構。

不過亦有意見認為社會觀念、家庭價值隨時代而變,聯合國秘書處2014年回覆《明報》查詢時指出,國際家庭日的主題包括對抗社會對性小眾家庭的排斥。平機會主席周一嶽撰文表示,「難道只有異性戀者才有家庭?同性戀者及其他性小眾不也是家庭的一分子嗎?他們也是別人的子女、兄弟姊妹或父母」,何以把性小眾看成是家庭價值的敵人?不同人對家庭價值各有定義,而傳宗接代並非家庭的全部價值。

◆4. 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召集人黃偉明、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

損害言論及宗教自由 ……(反對)

批評性傾向條例違反言論、教育自由人權,例如若立法,在公共空間舉牌指「同性戀不道德」或違法,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訂明人人有發表自由的權利,只有極權社會才不接受別人表達立場。公約亦訂明父母可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信仰宗教及道德教育的自由。 ———性傾向條例家校關注組召集人黃偉明

2013年12月31日發表題為〈良心頭上一把刀 令人憂慮的歧視觀〉的文章,指「我們認為宗教、良心及言論自由是自由社會的重要基石,任何人不應因為基於信仰及倫理觀念而作出的評論受刑事處分或被禁制」。 ———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

˙解讀

部分反對立法者擔心立法會損害言論及宗教自由,使公眾動輒墮入法網,信徒在教育和傳教時不能自由表達己見。例如黃偉明擔心屆時舉牌指「同性戀不道德」會違法;蔡志森擔心信徒因信仰及倫理觀念而作出的言行(如蛋糕師傅不賣結婚蛋糕予同性伴侶)會違例,即產生所謂「逆向歧視」(簡單說即法例會對一些不贊成同性戀的人帶來負面效果)。

平機會2014年7月至10月曾進行歧視條例檢討的諮詢,文件列明歧視條例的保障範疇應是全部的公共生活範疇,因為影響到個人參與社會的能力、發揮潛能和與人相處。換言之,若反性傾向歧視立法,按理亦應不會規管家庭和私人範疇,即家長可自由選擇讓子女接受符合其信仰/道德信念之教育。另只要相關行為沒牴觸香港法律,港人宗教自由仍受《基本法》保障。香港性小眾平權聯盟的立法建議書亦表示,可按照現行歧視條例設「豁免或例外情G」,涉及宗教的豁免範圍包括宗教教士的任命、宗教場所租用、宗教團體的會籍及宗教服務提供等。

平機會的諮詢資料亦指出「中傷」的法律門檻高,須證明有關言論構成煽動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純粹作出令人不愉快的言論不會構成違法。吳靄儀亦認為「立法清楚明確,有助界定什麼行為會觸犯法例,不在法例禁止範圍內的行為,任何人得自由決定」。

香港性小眾平權聯盟認為基於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等的歧視行為,往往源於一些根深柢固且有制度支持的文化偏見——正因如此更需要法律的介入,以「幫助弱勢社群掃除個人能力無法克服的障礙」。

吳靄儀亦指出「立法正是最有力的公民教育工具,因為它劃下了我們這個社會接受的行為的底線」。

立法會議員梁美芬2014年2月於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舉行的公聽會表達出相反的意見,認為立法並不能消除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只會引發更多訴訟。政府應加強公眾教育及宣傳,藉此在社會上宣揚互相尊重和理解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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