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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維曦利用吸存回來的近14億元資金,用於建造新中國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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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資110億 港商判囚16年半

【明報專訊】香港商人潘維曦涉嫌非法集資110億元(人民幣•下同),近日在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潘維曦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賄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成立,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6年半,潘維曦當庭表示上訴。

潘維曦生於1958年,香港人,同時持有廣州市增城市的居民身分證。1995年,潘維曦成立國商大廈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商公司),與另一個是廣州友誼有限公司在十三行路一號興建新中國大廈。

潘維曦旗下的廣州市城市合作銀行匯商支行1998年被查出,於1994年10月至1998年12月間,以高息吸收公眾存款超過110億元,至1998年12月尚未兌付的高息存款本金為人民幣20多億元,透支總行人民幣超過35億元。以潘維曦為法人的國商公司利用吸存回來的資金近14億元用於建造新中國大廈。

1999年9月21日,潘維曦攜7億多元新中國大廈售樓款逃往香港。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年對匯商支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作出判決,國商公司被查封的房產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違法所得予以退賠,但准許在當局監官下繼續營運。

潘維曦潛逃後被指繼續操控公司,並將公司所得的租金轉至私人戶口,粗略估計,從2003年起至2010年7月,這7年間政府收回的退賠款不到3500萬元,超過35億元的租金被截留侵吞。

潘維曦在畏罪潛逃14年後、於2013年年底被捕,海珠區法院在今年春節前開庭審理潘維曦一案,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並追加起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指控,是指1998年12月案發的廣州城市合作銀行匯商支行、穗豐支行高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及的金額高達150多億元。潘維曦控制的匯商公司等關聯公司是匯商支行的發起人,不僅直接參與了這宗廣州迄今為止最大的非法吸存案,而且將存款挪用於新中國大廈的建設及其他用途,總額達27億多元,至案發,尚有20億元無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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