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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2010年有前科 院方事後道歉

【明報專訊】沙田醫院護士在醫生未簽發死亡文件下,已將病人送往殮房。本報翻查資料發現,醫院2010年曾發生同類事故,一名64歲末期癌症男病人上午8時許在腫瘤及紓緩治療科病房病逝,一名當值護士在沒有當值醫生核實病人死亡及未簽署死亡文件下,便向在旁的家人宣布病人過身,並把遺體送往殮房;同日下午主診醫生才發現情G,再檢視及核實程序。

當時解畫:法例沒明文規定

院方事後確認,醫生和護士有溝通誤會,故醫生無即時將確認病人死亡的資料記錄在病人檔案,已向病人解釋及道歉,另訓示涉事醫護。當時衛生署稱,法例沒明文規定只能由醫生核實和確認死亡。

關注病人權益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表示,據其理解,針對已簽署「不作心肺復蘇術」文件的病人,醫護在其臨終階段會傾向不太積極處理病人情G。他說,若病人心電圖顯示心跳停止,迴光反照的機會細,但正常專業程序應由醫生確認病人離世,因家屬會更加安心,亦可減少不必要的爭拗,由護士進行相關程序並非正統做法。他強調,家屬在任何情G下也有權向醫院申訴。

今次事故,沙田醫院早前已透過「早期事故通報系統」向醫管局呈報,但事件在本報查詢後才揭發。彭鴻昌表示,因事件屬於與一般情G有出入,但病人並非因醫療程序引致死亡,不在嚴重醫療事故之列,故可以理解為何不作通報,但他希望醫管局可以再發指引,由醫生處理病人死亡才是正式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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