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淋鏹案 控方被斥嚴重出錯 官責未全面披露資料 發還重審

[2017.03.17] 發表

【明報專訊】外籍主控官2009年在庭外遭人用含硫酸的油漆淋潑,其中一名涉案男子前年被裁定串謀潑淋腐液致嚴重傷人罪成,判囚15年。其上訴昨頒判辭,斥控方未有全面披露與案中兩名污點證人相關的文件,令辯方未能就文件內容盤問證人,認為控方嚴重出錯,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案件發還重審。

律政司:擬制訂披露指引

律政司昨回覆,刑事檢控科上月成立專責委員會,檢視披露責任議題,將考慮本案判辭,並針對警方向律政司提供資料,以及控方在披露未被使用材料時所採取的步驟等作指引,保障被告獲公平審訊權利。警方回應會研究判辭,但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故不評論。

上訴庭上周裁定被告尹樹輝上訴得直,昨頒判辭指兩名污點證人姬錫康和馬信益已認罪,於2011年分別被判囚11年。上訴人尹樹輝一方質疑,控方原審時無向辯方披露與兩人相關的文件,有關資料令人質疑兩人在庭上的證供可信性。

資料令人質疑污點證人口供

其中一份文件是馬信益申請上訴許可的誓章,顯示他知悉任污點證人可減刑,但他曾稱對此不知情;控方亦無向辯方透露,姬錫康曾去信警方願頂證案件主謀換減刑等。

另外,兩人羈留期間,警方曾多次與兩人會面,兩人更在開審前獲警方提供口供及錄影會面謄本,但警方無向律政司提供有關資料,辯方遂無從得知,當證人否認曾閱讀口供時,辯方無法就此盤問。

上訴庭指制度或出問題

上訴庭於判辭中指出控方有責任向辯方提供資料,警方認為姬錫康的信件及會面紀錄與本案無關,故未有向律政司透露,是嚴重判斷出錯,律政司亦有責任確保警方全面提供資料。

上訴庭指律政司雖有就披露文件訂原則,但無制度配合,確保主控官知悉未被警方使用材料,並就如何處理相關資料作指示,亦無規定須記錄雙方交流,本案出錯正反映制度或出問題。

學者:情G常見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控方沒全面提供案件資料情G頗常見,因律政司及警方內部無制度,確保雙方妥善處理案件資料,惟這對達致公平審訊十分重要。他建議安排專人檢視每宗案資料,確保妥善處理。

資料顯示,曾有案件因警方無披露重要資料令被告「白坐監」。運輸工人陳偉思遭人誣陷搶劫,被裁定串謀搶劫罪成,判囚8年半,上訴揭警方沒披露的通話紀錄,有關紀錄顯示陳並沒與犯案者聯絡,最終上訴得值,但已被羈留33個月。

【案件編號:CACC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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