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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昨引導陪審團時指出,控方有舉證責任,若陪審員對相關指控有存疑,應當裁定曾蔭權(右)無罪。曾太鮑笑薇(左)昨繼續陪丈夫出庭應訊。(李紹昌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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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成員李永達、楊森和張文光(左至右)昨亦有到庭旁聽,各人於法庭外的會議室內與曾蔭權言談甚歡,其間李永達曾輕拍曾蔭權膊頭。(黃文雋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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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曾蔭權案 官引導陪審團:勿因同情影響判斷

【明報專訊】前特首曾蔭權涉收受利益案,法官昨開始引導陪審團,特別提到案中證人的表現,點名指特首辦前常任秘書長麥靖宇常與主控官爭論,但面對辯方盤問時則相對安靜。法官指出,陪審團不應側重證人作供表現,要憑常理去決定其證供是否可信,強調裁決應基於證據,勿因同情而影響判斷。

裁決憑證據 不應側重作供表現

法官陳慶偉昨引導陪審團時指出,控辯雙方對案件各有說法,法官引導時亦有自己的看法,如陪審團不同意其觀點,可以不作理會,因他們才是本案的裁決者,強調陪審團如對控方指控有懷疑,應裁定曾蔭權無罪。陳官其後解釋本案的定罪原則,列舉控方須證明的6個要點,包括特首有接受利益、接受利益但無合法授權或辯解、所收受利益是作出作為或不作為的誘因或報酬、被告以特首身分去接受利益、被告的作為或不作為是其職權之內,以及被告知道以上所有要素。

陳官強調,若被告收受利益後辯稱無權或無機會作出、沒意圖作出,或根本無作相關行為,均非辯護理由。陳官指出,賄賂公職人員時,有時毋須明言對方要做什麼,正如控方提到法官收賄的例子,即使法官最後作正確裁決,仍是貪污,因從法官收利益開始,便無人有信心他能公正履行其職責。陳官指出,陪審團或會認為法律對賄賂或貪污行為過於嚴苛,惟這正是法律的要求。

法官總括控辯雙方說法,稱控方指曾蔭權於2012年2月所簽訂的租約是驚慌下製造出來;辯方則稱確有租約,曾蔭權無申報只是疏忽,與雄濤發牌事宜無關。陳官指出,辯方強調該租約已列明租金包括裝修費,但陪審團要考慮深圳東海集團花費300多萬元作裝修,但每年只收80萬人民幣租金,即使被告如合約所指住足3年,裝修費仍遠超租金收入,且還未計算水電費用。

官推論曾太李國寶屬好友

陳官又說,辯方曾提到雄濤股東黃楚標利用曾蔭權來提升物業價值,惟曾蔭權曾說退休後要過寧靜生活,並對黃低調處理表示欣賞。至於控方早前指出,李國寶提取35萬元現金當日,曾太亦存入相同數目的款項;陳官引導時說,該35萬元並非現時指控,卻是案件背景之一,可以推論曾太與李為好友。

【案件編號:HCCC4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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