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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話你知﹕「受驚」與否 端視「合理思維者」反應

【明報專訊】對於葉劉淑儀報稱被恐嚇但拒報警,警方昨晚回覆本報指會主動了解事件。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若任何人威脅其他人令其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使對方受驚,即屬恐嚇,最高可判監禁5年。「恐嚇」關鍵在於出言者威脅令對方財產受損、使對方受驚,即使兩名當事人各執一詞,法庭可根據誰較可信而作裁決。

陸偉雄解釋,租用權亦屬於「財產」,若威脅對方指不讓對方租用某些物業,已有可能屬於刑事恐嚇的範疇;至於「受驚」則以客觀標準作準,即無論當事人是否受驚,只要一個合理思維的人聽到這些說話時會受驚即可。若出言者辯稱有關言論是開玩笑而獲信納,則不會入罪。

陸偉雄說,除了兩人各自的版本,聽到有關對話的第三者、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等亦可作為證據,即使只有兩個人各執一詞,法庭聽完兩人的證供後,也可根據誰較可信而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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