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高等法院去年10月裁定警方除緊急情G外,必須先獲得搜查令,才可查閱被捕人手機內的數碼資料。本案法官郭偉健昨於「裁斷理由書」則指出,應視乎搜查程度及目的,不需一刀切判定所有手機的搜查,警方都須先獲法庭搜查令。法官指出,須否先取搜查令乃複雜的法律問題,不期望個別前線警員可正確判斷,並指即使警員搜查侵犯了被告憲法權利,仍可用酌情權接納相關證據。 本案查手機合法合比例 接納證供 警方證人早前供稱,拘捕第七被告鄧敬宗時,獲被告同意搜查其手機內容,發現一些WhatsApp對話,被告提及「我]係玩……我]鰜蛌惟O個暴動儦嚏v;其後在其手機搜出一些相片和影片。辯方反對以上證據呈堂,指當時警方未作警誡,亦未有搜查令。 郭官在裁斷理由書指出,警員搜查被告手機時,高院未頒下「除緊急情G,要有搜令才可查手機資訊」的裁決,認為只要警員的搜查程序合乎其目的及比例,毋須一刀切判定搜查手機內容便須先取搜查令。 郭官認為在本案中,警員搜查被告手機有合法目的,非侵犯被告私隱,搜查亦合乎比例,故接納有關證據為證供。 倘侵被告憲法權利 也用酌情權接納 郭官補充,警員若有侵犯被告的憲法權利,他仍然會使用酌情權接納上述證供。 高院去年頒下判辭後,警方曾表示會研究判辭,並跟進判決對現時檢驗手機作查案用途的做法及程序可能構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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