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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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穿工殤面紗 RCA賠5.1億

[2018.08.17] 發表
史上最大工殤RCA求償案,最高法院16日判決262人死傷部分賠償5億多元定讞,但自救會對判決結果表示無法接受。
圖為不少工殤被害人、員工家屬至最高法庭旁聽、聆判。

【明報專訊】史上最大RCA(前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工殤求償案,歷經20年抗爭、14年漫長訴訟,最高法院引用公司法「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認定RCA及湯姆笙等4家公司未保護勞工安全及健康,污染後又掩藏相關事證,16日判決須賠償262名員工共5.1億元定讞,創下工殤賠償最高金額紀錄。但RCA在台無財產,如何執行獲得賠償恐是一大難題。

另246人求償部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因受害者未選定人,及未查閱病歷資料就駁回其聲請,死亡或傷害類別劃分不清,這些事實有待釐清,因此作成有利員工的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262人確定 246人更審

RCA被控從1970年起生產過程中違法使用致癌物,讓勞工用水及廠房空氣受到嚴重污染,有高達1400多名員工因此死亡、罹癌及流產,歷經長期抗爭及司法訴訟。

惡意脫產 3母公司連坐

一審判決RCA等3公司違法使用有致癌風險的三氯乙烯等物質,造成員工罹患特定癌症,判應賠償445名受害員工與繼承人共5億6445萬元;高院則認定GE等公司惡意脫產、逃避債務,判決GE等公司須與RCA連帶賠償486人共7億1840萬元。

最高法院公開審理辯論後,引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認定RCA在1998年得知員工籌組自救會求償後,將在台資產匯到母公司所在的法國銀行,有惡意脫產以規避債務的情事,也因此其母公司GE及湯姆笙都須連帶負責賠償。

最高法院認為,RCA確有不當使用化學物質,受害員工或其繼承人的智識、財力及蒐證能力,顯遠遜於RCA等4家公司,員工就受職業災害的因果關係舉證只要合理就足夠,且不能將員工評價為「權利上睡眠的人」採時效抗辯,判須賠償共5.1億元。

勞動部也表示,一審判決後,已主動發放符合資格的職災勞工勞保約673萬元,若勞工已過世則發慰問金共約578萬元。

二審後因判賠人數增加,再發出約307萬、慰問金約203萬,全數總額共1725萬元。

換言之,基本上勞動部已將行政措施處理完畢,這次發回更審勞工已領取勞保者也不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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