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二案 單位檢化學品 辯:警遮CCTV插贓 控:有心嫁禍非僅蓋一鏡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初策劃3次爆炸,案件昨日續在高院結案陳辭。對於辯方指警方曾遮蓋其中一個單位的閉路電視鏡頭,將涉案化學品搬入插贓嫁禍第三被告吳子樂,控方指當日警方只遮蓋一個鏡頭,是為防止涉案人透過鏡頭看到拘捕情G並銷疰瓴琚A「若然警方係插贓嫁禍,係咪應該所有鏡頭都遮蔽?」就吳的女友第六被告張歇N,控方強調要考慮一系列證據,案中重點非有否阻止其他人犯案。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昨續就第六被告張歇N的角色陳辭,稱根據張不爭議的錄影會面內容,張承認知道明愛醫院事件中不同被告的角色,其後她男友吳子樂又透露羅湖站將有事發生,炸彈製作完成後會交予他人放置,此情G下張仍然出席2月29日和3月6日在西環和嘉頓山的會議,承認會面目的是為商討和策劃3月8日的將軍澳爆炸,將炸彈放在墓碑中掩飾。
另一方面,張歇N3月初加入群組「烘焙同好會0.3」,她明知群組會討論爆炸事宜之餘,更在其中發信息就如何易容給予意見。張歇N說不離開群組是因擔心男友安危,控方認為,若張不欲干犯本案大可離開男友,她繼續留在群組中的唯一合理推論是參與串謀協議。若陪審團能肯定張參與串謀,可基於共謀者原則以其他人的信息指證她,例如吳子樂稱「我女朋友會去搵A29機場巴士,將成篋運入螫N軍澳……扮晒鷎鰴鶞薄K…再去dead drop畀你]」。
控方指張3月7日在宏創方503室與吳子樂一同被捕,張向警方確認同日進入單位時看到載有硫磺等爆炸品原材料的行李,物品由吳子樂放入,逗留單位原因是「stand by」,可見當時眾人有行動部署。控方提醒,從法律觀點上被告無責任阻止其他人犯罪,但關鍵並非阻止與否,「最重要係擺在眼前屪狳恁v,判斷張是否有參與本案,以及其警誡下的說法是否可信。
辯方指證供非自願 控:被告無投訴
至於吳子樂,辯方審訊時爭議其錄影會面和警方記事冊內容均不是自願提供;控方稱,值日官觀察不到吳有任何傷勢,吳亦無投訴。控方認為辯方投訴警員將化學品插贓嫁禍吳的說法不成立,當時警方尚未知道宏創方503室與被指用來儲存炸藥的1008單位有關,「若然警員要屈你,點解只係屈503呢?」審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 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