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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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青龍「小路不讓大路」得直 官:原審誤引《道路守則》

[2025.09.06] 發表

【明報專訊】肝病權威專家港大榮休教授黎青龍,被指2021年5月在大潭駕車由小路駛出大路時,未有停車讓線予大路的車,最終兩車碰撞,早前被裁定不小心駕駛傳票控罪罪成罰2000元,他就定罪上訴。高院昨頒判辭,接納上訴方指原審錯誤援引《道路使用者守則》(下稱《守則》),加上案發時黎車速平穩,沒跟事主「鬥快」等因素,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上訴人黎青龍(被控時72歲,小圖)被裁定於2021年5月31日上午近10時,在白筆山道(西行)與紅山道交界不小心駕駛私家車罪成,他提出上訴。

《守則》規管讓線前 非駛出時

高院法官潘兆童昨頒布的判辭提及,原審裁判官朱文瀚裁決時參考《守則》部分條文,包括「標誌及道路標記在讓路線前,必須讓路給大路上的車輛,如有必要停車等候」,稱司機由小路駕車出大路時有「持續責任」讓路予正在大路行駛的車,故黎應停車讓事主的車駛過,裁定黎罪成;上訴方質疑朱官誤引《守則》,定罪不穩妥。

潘官分析,從字面可見,原審裁判官援引的《守則》條文是規管司機讓線前行為,但當黎青龍駕車駛出路口,有關條文不再適用,不認同裁判官所指,司機駕車駛出大路時有「持續責任」讓路予正在大路的車。潘官同時強調,黎駕車駛出路口後仍有「一般謹慎責任」,但裁判官不應以有關《守則》內容為基礎將黎定罪。

此外,潘官提到,黎青龍駕車駛出大路時,與事主車輛仍有約57米距離,當時黎的車速緩慢且平穩,事主車速則甚快,接近路口時更有加速[象,認為黎沒跟事主「鬥快」。潘官亦稱,若黎選擇停車或能避免意外,但法庭並非要判斷他有否採取避免意外的方案,而是要考慮其駕駛態度有否遜於「謹慎合理」司機的水平,裁定黎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 2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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