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情觀感佳」 陸振中判刑押後 官稱年輕時捐血人品正面 先索社服報告
【明報專訊】時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的警司陸振中2022年於酒後不顧下屬阻撓下駕駛,並打傷其中一名男下屬,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兩罪罪成,案件原定昨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勞潔儀稱,被告是在職警務人員,明顯受酒精影響犯案,辯方部分求情使法庭有良好觀感,包括33封求情信和被告年輕時會捐血,讚揚他犯案前人品正面,「唔係就咁冇刑事紀錄鴾H」。法官稱「法庭要深思熟慮」,決定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判刑至8月12日,陸續准保釋。
控方昨引述「SJ v Yu Chun Hing」一案稱,上訴庭認為身為警務人員犯案構成加刑因素,而駕駛者犯案時服用酒精、不理他人警告等,均是法庭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辯方回應稱,判辭未指作為警務人員犯案必然須判處阻嚇刑罰,且本案控罪和性質與該案不同,不能相比。
求情稱事主表現沒受影響 陸曾吐血驗腸胃
辯方向法庭呈交案中事主蔡文浩2021/22年度及2022/23年度工作表現評核報告,其中2022/23年度、即案發後的報告顯示蔡工作表現優異,獲最高級別評分,評語稱蔡雖因事件深受影響,但經適當指導和個人韌力,得以回復平靜和活力,從中成長,表現超乎預期。辯方另提到,被告早前曾吐血,今年5至8月需先後做胃和腸的抽組織化驗及心臟磁力共振。
官關注體G影響選項否 重申不代表判社服
法官稱,辯方希望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關注被告身體狀G會否影響判刑選項,辯方稱現階段未有定論,需先等候化驗結果。法官認為需時「考慮屩I處理」,將案件押後,但重申不代表必定會判處社服令。
此外,就被告曾為X選購的小米手機,控方稱經與X和辯方溝通,會將手機交還被告。
被告陸振中(42歲)原涉7罪,指他2022年6月22日至翌日三度非禮女子X;以及同年7月15日各一項危險駕駛、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普通襲擊罪,涉及X、督察蔡文浩和賴文顯。法官早前裁決稱對X的證供有保留,亦未能排除X和賴文顯的傷勢在混亂期間造成;至於原涉及蔡文浩的有意圖而傷人罪,法官認為蔡傷勢非嚴重且被告可能自以為自衛,改判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
【案件編號:DCCC 13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