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民事證供可作刑事證據

[2016.08.21] 發表

【明報專訊】侯漢碩被揭在幾年前一宗爭奪丁屋業權的民事官司中,親口供稱與丁屋發展商合作發展丁屋出售。有大律師表示,民事案件的供詞仍可作為刑事調查的證據。

本報取得的法庭文件顯示,侯漢碩是上水原居民,在2011年入稟法庭,與一名姓鍾的村民,爭奪一間位於上水坑頭的丁屋業權,侯獲判勝訴。判詞透露,侯作供時曾提及,與丁屋發展商謝春生於2002年達成口頭合作協議。

侯以原居民身分向地政總署申請建屋牌照,謝則代侯漢碩繳交買地及聘用承建商建屋的費用,取得滿意紙後,侯需授權予謝處理補地價及出售丁屋等事宜,事成後,侯將獲分25%利潤,謝則有75%。謝春生2008年逝世,協議後來由謝的合作伙伴、好運來有限公司及其股東蔣志勝執行。法官直言,侯是「借出姓名的棋子」(a pawn lending his name)。

大律師﹕套丁常見做法

大律師譚俊傑指出,上述內容由侯漢碩親口供稱,民事案件的供詞仍可作為刑事調查證據,若侯推翻當日供詞,需要詳細解釋,但有可能觸犯發假誓或妨礙司法公正。譚又指,申建丁屋的地皮地價並非侯漢碩繳付,款項達數十萬,質疑「邊有人咁好死幫佢畀錢起屋」,即侯並非地段真實業權人,已違反申建丁屋的聲明。對於謝春生遺孀謝子華指,侯漢碩曾簽署文件註明他不能將土地及丁屋出售,否則需要賠償,譚形容,此類文件是套丁常見做法,避免男丁在建屋過程出爾反爾,藉表面業權註冊人的身分侵吞丁屋,能充分證明套丁。

陳克勤曾表示,若侯漢碩違法,相信當時法官會移交執法機構處理。譚反駁,當日官司為民事訴訟,爭拗點在處理丁屋業權問題,並非涉及刑事的套丁問題,法官不一定要移交個案至執法部門。他強調,法官沒有移交個案,不代表侯沒有犯法。

地署:虛假陳述騙審批屬違法

地政總署發言人稱,原居民申建丁屋需作法定聲明,聲明是擬建丁屋地段的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保證從未就丁屋權益或申請資格作轉讓安排。若違反條款,署方可採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又指任何人透過虛假陳述或詐騙騙取政府審批,即屬違法;即使涉事者沒有法定聲明,查明屬實仍可刑事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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