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過28歲前再申請入籍 居加大半生成無國籍者
《公民法》遭廢除仍遺害

[2016.08.29] 發表

【明報專訊】聯邦政府在1977年推出《公民法》(Citizenship Act),要求那些在外國出生,父母是外國人的加國公民,只要在1977年2月15日至1981年4月16日出生,必須在28歲之前重新申請入籍,以限制外國出生的人士成為公民。雖然這條款在2009年已被廢除,但仍「遺害」一批在加國長大的公民,成為無國籍人士。

2個月大從墨西哥移民加國的芬克(Bertha Funk),就因為錯過了28歲前再申請入籍的期限,即使她在加國住了大半生,現在她也不是加國公民,甚至淪為無國籍人士。

現年36歲的芬克從來不知自己的加國國籍被褫奪,直至她因遺失公民卡,今年聯絡移民部時才驚覺自己不再是加國公民。芬克認為她的遭遇難以置信,「加拿大是我唯一的家,現在她卻說我不屬於這裡。」

聯邦移民、難民及公民部(Immigration, Refugees and Citizenship Canada)發言人Lindsay Wemp表示,當局已試圖接觸受影響的人士,「我們沒有可能受影響人士的相關數據,因為未能有系統地通知他們。」她補充指,在可能的情況下,移民部會透過書面通知。

芬克的祖父母都是加國公民,父親在墨西哥出生,其後一家7口回流加國,1980年在緬省定居。整個家庭中,只有芬克的生日日期在受影響範圍。芬克居於溫尼辟(Winnipeg),其後移居卑詩省素里升學,成為一名輔導員,一直正常生活,有繳稅,並以加國護照出國旅遊。芬克稱在4月收到移民部的信件,指她眼前有兩條路可選;一是申請以移民身分成為永久居民,二是申請當局酌情給予公民資格。雖然後者可用於特殊情況,但芬克引述該移民部信件稱,需經過「一個漫長而正式的程序,需要通過很多層許可,而且只可應用於非常特殊的情況。」

為了申請當局酌情給予公民資格,芬克需提供大批文件,包括租務合約、過期和有效的護照、學校成績單、糧單、牙醫和醫生的聯絡資料,及任何能證明她長期居於加國的文件。芬克說,即使申請成為永久居民或當局酌情權,也不保證能奪回自己的公民身分,「這都是由政府自行決定。」

當局稱,只有「很少部分人士」受此條款影響,當局至今只收到330宗公民資格酌情申請,但可能是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自己已喪失了公民資格。

芬克說,「這完全是荒謬和不合理。」她已向移民部長麥家廉(John McCallum)申訴,要求當局恢復她的公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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