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達明:釋法僭建立會條例 湯家驊:沒新增內容

[2016.11.09] 發表

【明報專訊】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批評,是次人大常委會不止解釋《基本法》,而是詮釋和修改本地法例,憂慮日後任何有關選舉資格的問題,立法會和法庭將失去立法權和最終審判權。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是次釋法沒有為本地法例新增內容,相信本地法例毋須因應釋法作進一步修改。

梁振英:釋法值得重視 研後續工作

特首梁振英昨出席行政會議前,被問及政府會否就參選權修改本地法例,他稱,港人有依法選舉和被選舉權,要根據法律辦事,而法律除了香港本地法律,亦包括基本法,「所以人大釋法是值得大家重視」。

梁振英形容,人大釋法釐清了很多對基本法和香港法例理解的問題,對於政府會否就其他議員的宣誓問題提出司法程序,他稱會研究在人大釋法後,港府有否後續工作需要做。

張憂法庭失最終審判權

張達明強調,即使有人認為本地法例不夠清晰,應交由法庭處理爭拗或由立法會修訂法例,但是次釋法將本地法例「變成基本法一部分」,法庭便失去最終審判權。他舉例,是次釋法同時限制參選條件,變相在《立法會條例》有關喪失議席的現有條件上「僭建」,若人大常委會認為有議員的言論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特區政府,議員便可能喪失議席。

湯家驊稱,釋法指明宣誓人必須真誠和莊重地宣誓,而《宣誓及聲明條例》形容誓言是「承諾式的誓言」,同樣代表要真誠宣誓。他認為釋法並非為參選或當選條件「僭建」,因《立法會條例》第39(1)(f)條列明,任何人可因任何其他法律的施行,而喪失參選和當選資格。

湯:成功宣誓者 會外違誓可被控

釋法同時指明,宣誓人若作虛假宣誓或在宣誓後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湯家驊認為,成功宣誓的議員在立法會會議的言論,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但若在會議外發表違反誓言的言論,則可被控發假誓;至於未成功宣誓者,則不會受特權法保障。

對於應否因應人大釋法修改本地法例,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稱「不一定要,但做都無問題」,形容本地法例現時未有處理議員能否再宣誓等議題,但修例能否符合釋法內容,是另一問題。

公民黨署理黨魁楊岳橋強調,看不到本地法例有修改空間,因現有普通法機制已可處理宣誓問題,法庭可參考過往案例,若一方對判決不滿,亦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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