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游上訴案駁回兼輸堂費
釋法效力追溯回歸日開始

[2016.11.30] 發表
梁頌恆(中)指尊重法庭裁決但不認同。

【明報專訊】香港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宣誓無效的上訴案,高等法院上訴庭周三駁回兩人的上訴,維持原審法官的裁決,即梁游2人宣誓無效、喪失議席。判詞指《基本法》享有最高法律地位,三權分立及不干預原則,不能妨礙法院執行責任,又指釋法效力由1997年7月1日開始,適用所有案件。梁游一方須付政府的訟費。梁頌恆代表律師指未決定是否上訴,律政司回應指正研究判詞及考慮跟進行動。

上訴庭周三早上頒下判辭,駁回梁頌恆和游蕙禎早前被高等法院裁定宣誓無效,取消2人立法會議員資格而提出的上訴。上訴庭周四早上9時半將開庭聽取上訴許可申請。

高等法院早上有大批記者在場守候,梁頌恆和游蕙禎均未有到庭拿取判詞。

《基本法》享有最高法律地位

據上訴庭的判案書新聞摘要指出,在香港,《基本法》而非立法會享有最高法律地位,《基本法》只授權法院獨立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審判權。

判詞指出,當爭議的題目是《基本法》所訂明的一個憲法規定時,普通法下的三權分立原則和不干預原則,不能妨礙法院履行其執行《基本法》的憲法責任,對該議題作出審判。當法院這樣行事時,法院並不損害立法會的權力或功能,或削弱選民給予立法會議員的民意授權,法院只是確保立法會和議員根據《基本法》的憲法規定,依法行使權力。

上訴庭認為人大釋法已說明宣誓不是立法會的內部事務或程序。判詞指出,《基本法》第104條,訂明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作出宣誓的憲法規定,該憲法規定的內容包括不履行該規定時的後果,該後果在第104條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訂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述明第104條的涵意,履行《基本法》第104條之下的憲法規定,並不是立法會內部事務或程序。

判詞指按人大釋法解釋的基本法第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都指喪失資格和離任是自動發生的,並不取決於立法會主席所作出的宣告。行政長官有憲法責任執行基本法,並可以依法透過司法覆核來履行責任。基本法且賦予立法會議員在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豁免,但不適用於就職時宣誓。

釋法適用於所有案件

判詞又指,「釋法」解釋《基本法》104條「起初的真正意思」,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日,故適用於所有案件,對本法法院有約束力。

由於上訴人在10月12日就職宣誓時拒絕宣誓,按釋法解釋的基本法,在法律上立即自動喪失議員資格並離任,容許重新宣誓在法律上並不可行。

對於上訴一方提出人大釋法、實質上是修改法律的看法,上訴庭表示,《基本法》無賦予香港法院司法管轄權去處理這個問題,梁游一方亦無提供任何證據支持他們的論點。

上訴庭駁回兩人上訴,兩人同時要支付所有訟費,包括政府一方的訟費。

梁頌恆及游蕙禎下午會見傳媒,梁頌恆表示,尊重但不認同上訴庭裁決,認為從判案書新聞摘要中,兩頁紙共7次提及釋法,可見香港自治範圍事務已被北京無形之手介入。

梁游去信終院保留上訴權

他指,現正積極考慮下一步行動,包括上訴至終審法院,今日已去信終審法院表明保留上訴權利。他提到,是否上訴至終院,主要考慮點包括上訴庭推翻原訟對釋法看法,要重新研究法律觀點看如何可作出較有利抗辯,而據其法律團隊粗略估計,如上訴至終院按金最少逾百萬元,故未來兩日會與團隊再研究,並盡快給予香港市民答覆。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正研究上訴法庭的判詞並考慮跟進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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