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終止許可權合約 14日通知毋須理由

[2017.06.25] 發表

【明報專訊】愉景新城在租約之外,以許可權合約讓商戶使用行人通道,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有別於租約,在許可權合約下雙方沒有業主跟租戶的關係。有律師指不少商場以許可權形式批出公用空間,一旦出問題,可收回許可權。

律師﹕發許可權 商場慣用

據E Cube Club租賃要約書及租約,業主須向商戶以許可權形式提供指定地方,商戶則須月繳1.5萬元或營業額的三成;及後簽署的許可權合約列明業主可在14日通知後,終止合約毋須提供理由;租約規定租戶最少租3年,月租逾16萬元並按年遞增。

租戶可否斷租約存爭議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何旳匡表示,因雙方先簽租賃要約書,即同意商戶獲許可權用店外指定範圍的條款,業主有責任履行,許可權合約條款亦不能凌駕。即使許可權合約列明可不需理由終止合約,但業主仍要履行租賃要約書內許可商戶使用店外指定範圍的責任。

律師梁永鏗認為,在租約外透過許可證使用指定範圍,是商戶決定會否簽合約的原因,若商戶得知許可證所指範圍及使用方式違地契,根本不會簽租約及投資,故商戶有權要求終止租約。

不過,律師伍毅文認為許可權合約列明業主有權終止合約,租約沒規定終止合約後租約便失效,故租戶須繼續租舖。他表示不少商場以許可權形式批出公用空間,一旦出問題可隨時收回,不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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