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12.07
    星期四

吳建華殺妻判囚終身
12年不得假釋

[2017.12.07] 發表
卑詩最高法院法官昨日判處被告吳建華12年不得申請假釋。(鄭綺霞攝)
案發於列市格蘭護街(Granville Ave.)的柏文大廈一個單位。(資料圖片)
案發於列市格蘭護街的柏文大廈一個單位。圖為警員向居民詢問。(檔案圖片)

【明報專訊】被裁定一項二級謀殺罪成的華裔男子吳建華(James Wu Jian Hua,譯音)昨日被判終身監禁,12年內不得申請假釋。法官沃查克(Jeanne Watchuk)表示,本案的判刑已考慮三個關鍵因素,包括被告的背景及心理狀況、所犯的罪行及犯案經過,以及陪審團的建議。法官並引述辯方提供的報告,指被告壓抑個人的憤怒及不滿,因而令自己長期處於內心衝突中(見另稿)。

早前被判二級謀殺罪名成立的吳建華,昨日身穿紅色囚衣出庭,坐在法庭翻譯員的旁邊聽取卑詩最高法院法官沃查克的判刑。

沃查克宣讀判辭時表示,被告所犯的罪行依例判處終身監禁,但法庭需就其不得假釋的期限作出裁決,根據本國刑事法,二級謀殺罪名最少10年不得假釋,最高則為25年。而控辯雙方則分別提出判處被告15年及10年不得假釋。

法官沃查克指,本案的判刑共有三個需要參考的關鍵因素,包括被告的背景、罪案發生時的情況及陪審團提供的判刑建議。

沃查克表示,被告涉及嚴重罪行,他在其妻,即案中死者程錦(Jin Jenna Cheng,譯音)身上留下超過250個刀傷及瘀傷,致其死亡。據一名當時身處案發單位現場的女童,對911接線員的報案電話至警員接報到場的時間,估計被告的犯案過程歷時最少6.5分鐘,期間一直手持鋒利菜刀,而死者卻沒有任何武器。法官認為,被告有多次機會能夠停止對妻子的傷害,但他卻選擇繼續行兇,最終令對方身亡。

沃查克又指,被告對涉事女童造成的心理創傷,其長遠影響至今仍難以確定。根據控方提供的受害人聲明,女童至今仍無法走出陰霾,經常躲在被窩哭泣,也無法獨自睡覺。

對於陪審團提出的判刑建議,法官指出,12名陪審團成員中,有9名建議不得申請假釋年期是超過法例規定的最低10年。

至於被告的背景方面,法官指吳建華過去未有刑事紀錄,被扣押期間一直表現合作,甚至被羈留中心的職員讚賞為模範囚犯。

法官並認為,被告已表達悔意,而且亦從沒否認他殺害妻子的事實,並願意為事件負責,又相信被告日後如成功申請假釋,將可繼續成為對社會有貢獻的人。

沃查克最終宣布,判處被告終身監禁,12年內不得申請假釋、終身禁止擁有武器、需提供其DNA樣本作為刑事檔案紀錄。站起聽取判刑的吳建華,以英語說「謝謝」,並向法官鞠躬。

法官原本另判罰被告支付200元的「受害人附加費」(victim surcharge),但辯方律師向法官表示,吳建華事發後一直被還押,已沒有收入,提出以額外一天刑期代替罰款,但要求與原有的刑期同期執行。檢控官赫曼森(Jeremy Hermanson)未有異議,要求最終獲法官接納。

案發於2014年5月4日,被告吳建華於列市格蘭護街(Granville Ave.)的柏文住所內,持刀狂斬當時36歲的妻子,當日並是二人結婚兩周年紀念。其妻一度負傷跑出走廊向鄰居求救,但最終倒斃於走廊。一名在案發現場的女童幸及時離開單位,並獲鄰居協助報警求助。案件曾於2016年首次開審,但因陪審團經13日退庭商議仍未達成一致裁決,今年9月進行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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