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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1983年起實施「山邊殯葬政策」,新界原居民家屬或殯葬代理人取得「殯葬許可證」後,可在「認可殯葬區」下葬去世的原居民。圖為可供原居民安葬的三門仔山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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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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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墳越界333米 後人拒遷

【明報專訊】新聞撮要

申訴專員公署於2018年11月就當局對「界外殯葬」規管不足情G,第二次公布主動調查報告(首次是2015年)。公署是次發現,當局未有對逾500個「認可殯葬區」範圍作標示,有墳墓位置超出認可殯葬區範圍約333米,亦有違規墓地個案拖延6年才被警告。公署認為,民政處跟進欠積極,以致相關規定對違規者「形同虛設」。

有越界個案隔6年才收警告

政府1983年起實施「山邊殯葬政策」,新界原居民身故後,其家屬或殯葬代理人取得由當區民政處簽發的「殯葬許可證」後,可在屬政府土地的「認可殯葬區」安葬身故者。全港有約520個「認可殯葬區」,位於屯門、葵青、西貢、離島等9個區域,總面積約4000公頃,相當於半個香港島。如在「認可殯葬區」外下葬身故者,即屬「界外殯葬」,如涉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由地政總署負責執法;如有人未經准許在墳場以外的地方埋葬人類遺骸或存放載有人類遺骸的盛器,則由食環署執法;民政處有權撤銷涉事者的許可證,並將身故者的遺骸移走,一切費用由持證人承擔。

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報告列出4宗個案,涉事者全稱不知屬「界外殯葬」,並因風水或習俗拒絕即時遷墓,當中有墳墓分別距離「認可殯葬區」約333米及240米。有違規者稱遷墳會嚴重破壞風水,重申不願意在短期內遷墳,又表示「認可殯葬區」沒有劃上界線,容易導致村民混淆;另一名違規者說「認可殯葬區」地勢陡斜,且長滿雜草,難以到達,並稱按其鄉村習俗,先人遺體必須於下葬超過10年後才能起骨重新安葬。

報告指出,民政處多採取勸喻方式,要求違規者遷墳,4宗個案中民政處對3宗發出警告信,其中兩封事隔兩年、一封在6年後才發出,但全無移走違規山墳等實際執法。公署認為,這變相容許違規者長期佔用官地而無任何代價。

民政總署稱考慮施加罰則

針對違規問題,民政總署回應稱會考慮對違規者施加罰則;地政總署則稱,顧及鄉村傳統風俗,無法在移除遺骸前拆除構築物,較可行的方案是圍封有關政府土地。申訴公署對此不敢苟同,認為圍封不排除亦被指妨礙傳統風俗。

公署指出,逾500個「認可殯葬區」僅8區有豎立界線標示,建議民政總署及地政總署訂定具體措施,確保市民在下葬先人前清楚知道「認可殯葬區」的範圍,以及違規的後果。公署又建議兩總署派員先實地視察申請下葬位置,並研究訂立懲罰措施,例如罰款。

——綜合《明報》報道、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報告

■知識增益

新界原居民享「丁權」

所謂「丁權」即根據政府1972年起實施的小型屋宇政策,年滿18歲、父系源自1898年時為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民(男丁),可一生一次向地政總署申請在其所屬鄉村的土地建造小型屋宇(丁屋)自住。若有關村民持有農地,可免補地價建屋,或以折讓或免補價方式與政府換地;若村民沒有農地,可要求政府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政府土地(如有),並給予地價優惠。

元朗區議員梁福元2017年表示,新界是原居民自給自足的農業社會,大清政府給予他們土地的「永業權」。中大地理與資源管理學系前副教授姚松炎曾撰文指出,英國接管新界後,於1900年將永久業權地契取消,向新界原居民重新批出土地租約,有關租期已於1997年完結。回歸後,現有新界地租自動續租至2047年6月30日止。

根據政府1972年的新聞公報,新界鄉郊約六成樓宇屬臨時或非法屋宇,港英政府於1972年推出「丁屋」政策,旨在「讓鄉郊地區村民可以在條件較佳、安全、面積較大、較永久而衛生標準有所改善的樓宇居住。屬臨時措施,以配合全面規劃新界鄉郊發展的主要工作」。

丁屋政策惹不公爭議

丁權背後也涉及中國傳統「重男輕女」思想,財產和土地傳男不傳女,1994年時有立法局(立法會前身)議員提出女村民應獲丁權,但遭否決。2015年底,「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稱丁屋政策對女性原居民和市區居民不公,要求政府取消。新界原居民、中大歷史哲學碩士鄭世亮於2018年撰文稱,丁權不是一般的傳統,而是受殖民地政府認證的傳統權益、承認的風俗習慣。

◆新界原居民權益(圖)

■模擬試題及答題指引

◆資料回應題

(1) 根據資料,指出政府當局於處理新界原居民違規殯葬時的不足及限制。

答題示意圖

關鍵字:政府、不足、限制(圖)

◆延伸回應題

(2) 就新界原居民可否享有「丁權」的議題,不同持份者間要達成共識,你認為有什麼障礙?解釋你的答案。

解題

宜先思考議題涉及的持份者,如原居民、其他市民、政府等,再列出他們於議題中的角色,並思考他們要達成共識時,有什麼困難

答題示意圖

關鍵字:不同持份者、共識、障礙(圖)

顧問教師:陳志華老師

[通通識 第5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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