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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情夫稱女友誣告強姦 阻照顧女兒

【明報專訊】已婚36歲女子在餐廳工作期間與男同事相戀,疑於去年2月遭對方禁錮和兩度強姦,男同事否認兩項強姦和一項非法禁錮罪,案件在高院審訊。被告昨自辯稱,案發前兩天二人為錢和女兒爭執,事主取走他的銀包。案發當日他取回銀包,承認其間曾掌摑事主及與她性交,其後事主告知他將報警,控告他傷人和強姦,令他無法照顧女兒。

認曾摑事主 之後性交

被告陳國禎(32歲)自辯稱,與事主X相識兩周後便發生性行為,X至懷孕時才透露已婚、但將與丈夫分居,及與他同居。被告續稱,X之後雖不再與他同住,及帶同兩人的女兒返回丈夫身邊,但仍斷斷續續與他見面和性交,亦會向他索取生活費。

被告稱去年2月2日(案發前兩日),二人為錢和女兒爭執,X取走他的錢包,被告向警方報失。X其後承認取走錢包,並於案發日歸還,惟取走1000元。被告其後哄回X和與她性交,後來離開單位。

被告說X待他回家後,稱不會再讓他見女兒,女兒只會由她和丈夫照顧,被告因憤怒摔破X的手機,X用衣架及膠_打他,他遂大力掌摑X致眼睛腫脹。被告其後道歉,兩人再度性交,其後他外出買蛋為X療傷,回家後發現X已離開。X其後告知他將報警,告他傷人和強姦,令他無法照顧女兒。

被告稱當時決定「佢(事主)告我乜洁A我都攬晒上身」,而因女兒「唔見到光」及為保護X的聲譽,故沒向警方透露相關事宜。惟被收押期間,他發現X的口供沒說出事實,亦不曾帶女兒探望他,故決定在庭上道出真相,又說仍愛X和女兒。

【案件編號:HCCC3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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