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報告查閱有守則 1.5小時限6份 回應未供目錄 陳積志:程序順利多謝晒 朱福強:說不過去
【明報專訊】申訴專員公署網站將2023年4月前調查政府部門的報告及資料下架,公眾改為需在指定時間親往公署辦事處查閱。本報記者早前申請獲批,昨早到場實測查閱程序,首次獲告知查閱守則,包括同一時段只限索閱6份文件。職員重申不能索閱下架報告的名單目錄,卻同時建議查閱者盡量列明欲查閱報告的「年份及topic(題目)」。本報記者昨晚向下班的申訴專員陳積志查詢未提供目錄原因,他回覆稱「程序順利,多謝晒」。政府檔案處前處長朱福強認為不提供目錄「說不過去」,形容公署安排「有點擾民」,亦不太符合《公開資料守則》精神。
職員:要寫清楚年份topic 所獲報告不合適需再申
本報記者昨早10時半進入公署辦事處,職員先核對身分證,隨後帶記者到會議室,指示須先閱讀各項守則,隨後提供記者要求查閱的紙本報告。早前公署稱不能查閱目錄,記者再詢問原因,職員重申目錄不在可提供資料之列。
有同場查閱的其他傳媒記者向職員反映,申請時只列明索取有關村屋違規報告,最終所獲報告「唔琱艉禲v,職員稱「暫時要寫清楚年份及topic(題目)」,被問到無目錄怎知應索取哪些報告,職員說「(填表格)大約」,並稱要請示上司,又稱負責同事會電郵向申請人「確認番,mention(提及)番邊瓥孎i」;若申請人所獲報告不合適,需再提交申請,未知何時能處理。
《公開資料守則》:應備存紀錄一覽表供查閱
教大社會科學與政策研究學系顧問(公共行政學)張炳良向本報稱,從便民及透明角度,同意應公布曾發表報告的名單,若一些早期報告已銷牷A則可註明。
根據《公開資料守則》,「部門應備存一份按類別劃分的部門紀錄一覽表供市民查閱,讓他們知道什麼資料已有提供,什麼資料需要索取,有助市民和部門識別所要求的資料」,而公署在年報及向立法會匯報工作時,也曾詳列調查行動題目。本報向公署查詢不提供目錄原因、無目錄如何索取適合報告等,尚待回覆。
告示:未經同意發布公署資料 需承法律後果
職員昨亦隨報告附上一份「版權告示」,稱資料申請人需承擔因違反《版權條例》及其他法律規定的後果,包括未經書面同意改編、發布或分發公署資料。本報向公署查詢引述資料作報道或教學用途會否違例,尚待回覆。律師梁永鏗向本報稱,《版權條例》豁免新聞及教學用途,而根據「合理使用」原則,若局部引用理應合法。
另外,現場守則列明每個查閱時段為1.5小時,同一時段只限索閱6份文件。問到索取多於6份文件安排,職員稱要請示上司,又稱可分開數份表格申請,公署將安排不同時段查閱,但無法保證相隔多久。職員稱暫不會在網站上載相關守則。
朱:做法擾民 應彰行政公義
朱福強說,感覺有關程序不太方便查閱者,不提供目錄亦「說不過去」,而公署理應清楚下架資料,電腦「一整就有」。他認同需限制每個時段查閱資料數量,但對限時1.5小時感不解,「可能報告太厚……看得慢」,而查閱多份資料需分開不同時段亦無必要,「有點擾民」。他強調公署接受對政府部門行政失當的投訴,理應表彰行政公義,但其做法不便市民查資料,不太符合《公開資料守則》精神。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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