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二案 控:次被告自願交代炸藥量 清楚配方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初策劃3次爆炸,案件昨續在高院結案陳辭。控方指次被告李嘉濱在第四次錄影會面中自願交代將軍澳事件擬放置的墓碑形炸彈效果比明愛醫院事件更猛烈,經檢驗後為20公斤炸彈,專家指出威力非常強大。當警員問及化學品合成的比例,李即糾正對方,反映只有他清楚配方。
據控辯雙方不爭議的事實,本案涉及明愛醫院、羅湖港鐵站車廂及將軍澳祭壇3次事件,8名被告於將軍澳事件前夕先後被捕。
次被告李嘉濱共錄取10次錄影會面警誡供辭,其中招認自己牽涉明愛醫院和將軍澳計劃,但否認有份參與羅湖站事件。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昨指出,李於第三次會面共行使20次緘默權或對提問表示不知情,例如就宏創方1008室搜出的背心先表示「冇狫縑v,後稱是防彈背心,於打野戰時穿著。
對於辯方早前指稱錄取第四次會面前,警員逼李承認自己刻意謊稱居於西環梅芳街1A室以誤導警方,因其真實住址梅芳街2C室藏有硝酸鉀;控方反駁稱,李在會面中表示因感到驚慌才決定誤導警方,事後打算交代實情,又指硝酸鉀屬肥料一種,可適量滋潤泥土;他並無跟從所謂警方要求的版本回答,可見根本不存在「打嚇部v。
就辯方稱在2C單位搜出的、載有炸藥、信號接收器等的膠袋是警員插贓嫁禍,控方反駁稱搜屋時李也在場,反問「有冇人會蠢到鶶Q告面前插贓嫁禍?」
在將軍澳放置墓碑形炸彈的事件上,控方又稱,若警方有教導李在會面的說辭,李不可能稱對車牌、車色無印象,而應直接茈L招認當日的行車路線,亦不會反過來叫李指控警方涉警暴。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 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