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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市轉差 老定先買後賣 交吉不成 變兩頭唔到岸 2022 / 07 / 21 

George兩夫婦太老定,幾乎出事。
起初以滿意的價錢賣了層樓,連月來,這宗交易讓兩人焦慮萬分,原因是他們在三月樓市尚算旺盛的時候賣出,然而個多月後,房市開始轉淡,直至交吉前一日,買家一方仍然亳無音訊,連最後一次「驗貨」都沒來,讓他們深恐會撻訂收場。
問題是,他們已買了一層樓要找數,樓賣不出,就算吃了買家訂金也不夠錢。何況買家撻訂,訂金亦不會即時落入賣家口袋。
幸好,最後只是虛驚一場,買家在最後一刻交上樓款。讓他們可以放心買下一層樓。
房地產買賣律師 Shirley Yee表示,近期的確有不少這類客戶,在買賣過程,一時難以適應樓市變化,心情有如坐「過山車」。另有業界人士提出多種買家可能後悔的理由,並解釋「預期違約」(anticipatory breach) 的概念,讓賣家就可以採取主動,減低潛在損失。
從事房地產買賣逾30年,根據Shirley觀察所得,真正沒法交吉,交易拉倒的情況,整體而言十分少見,「因為對於買家,完成不到交易,不是單單沒了訂金咁簡單,還可能被人告,手尾可能好長,不是咁兒戲,而我們華人就最怕打官司。」
房地產資訊網站Realty Blog分析了今年上半年1000個個案,當中只有0.6%(6宗)未能如期完成交易,需要掛牌重售。
「不過最近的確多了客戶無法如期交吉的情況,要跟賣家商量延期。他們可能因為息口上升,借不到錢;又或者估價低了廿萬,一時之間如何找到這廿萬填數?相當頭痕。」
Shirley對本刊表示,在國慶長假期度假期間,根本離不開工作,要忙碌處理這些交吉難題。「整個周末都在討論這個問題和解決方法。」
半年間市場起伏大
她補充指,多倫多樓市在半年之間經歷重大變化,「(2022)年頭沒這個問題,現在半年後,情況完全改變。年初是賣家的市場,他們話晒事,你要就要,不要就行開。」
今年大約1至3月,買家如果想在合約附加條件,例如借不到錢可以取消、要求驗樓、取閱大廈註冊文件(status certificate)等,賣家可以一概拒絕賣給這類「奄尖」客,因為大把人搶着要,「那時供應好搶手,買樓好似買糖咁,一放盤,兩日就有10幾個柯化。」
然而,在加了兩次息之後,年初「爆買」的問題開始浮現,「如果買家在3月簽合約,交吉在兩三個月後發生,他們發覺借不到錢。」
Shirley指出,雖然可以跟賣家要求延期交吉,但不是沒有代價的,「賣家又會講條件,例如多付一些訂金,水電煤、地稅何時計數等等。買家通常都會無奈接受,因為根本沒得選擇。」
非撻訂就能了事
她說,買家可能最終會向B lender (B類貸款公司)或其他私人貸款公司借錢,完成交易,「付的費用什麼都會貴一些,但都總好過給人控告。」她表示,有一些客人有錯誤的心態,以為最多就「撻訂」了事,「但若被告上法庭的話,是要賠上對方的損失的呢。而且一般而言,訂金也不是一筆小數目。」
在樓市「轉天氣」期間,水土不服的豈止買家,「我有一些最困難的客戶,是他們既是賣家,同時又是買家,正想用前者的樓款為新樓找數,豈料舊屋交吉不到。」「有些人在好景的時候,未賣去物業,就不管三七廿一先買下來,結果是到現在也未賣走舊居,但新屋交吉期迫在眉睫,讓人焦慮。」
面對進退兩難,「有客戶寧願減價幾萬,甚至十幾萬都要賣出。他們一方面怕被人告,又擔心要告人,形成骨牌效應。」
不希望經歷如此驚心動魄的置業體驗,Shirley建議,除非手頭上已有充裕的資金,否則應先確保房產真的成功賣去,收到款項後,才適宜再入市。
放棄交易的種種理由
違約後果手尾長,Toronto Realty Group的持牌人David Fleming亦撰文解釋,買家可以有種種理由合理化放棄交易,但在法理上往往是輸家。
他提出一個個案讓大家討論。
假設一棟房子在2022年4月1日以2,000,000元出售,訂金為150,000元,並計劃於2022年6月1日交吉。
以下哪個是買家可能放棄交易的原因:
  1. 買方無法獲得融資。
  2. 估價變為1,800,000元。
  3. 買家本來訂婚,但現已分手。
  4. 買家賣不掉手上的房子,套不到現。
  5. 買方直系親屬死亡。
  6. 買方持有的2.79%房貸利率屆滿。
  7. 這所房子位處的地區,屋價普遍下降了20%。
  8. 買家已搬到火星。
他相信,絕大部分人都會明白,以上種種都不是有效的理據。「在已簽署的買賣協議中,這些問題都不重要。」
雖然有些買家的處境的確值得同情,但法律上始終講不過去。
「約翰和凱特以2,000,000元買了一套房子,然後分了手?太可憐了!但他們有法律義務完成交易。」
即使是房屋估值低了、房貸利率上升了,抑或是買家被公司炒了,這些都不可以成為違約的合理辨護。
主動出擊減低損失
他指出,萬一買家表明有意違約,賣家就可以採取主動,減低潛在損失,即作者所介紹的另一個概念預期違約(anticipatory breach)。
「假設買方的律師聯繫了賣方的律師:我的客戶無法完成這宗交易。不是說說而已,我們是真的,真的不能完成買賣。不如我們簽一份相互解除協議(mutual release),然後各走各路。」
當然,賣家完全有權當對方發瘋。通常情況下,除非買家願意「撻訂」,否則賣家肯定不會答應的。「然而,根據我的經驗,買家永遠不會放棄訂金。他們總是認為有辦法甩掉交易。」David Fleming指出一批天真的買家。
因此,賣家一方就會回覆買家律師,他們是不會簽這份解除協議的,並且強調期望對方如期完成交易。
此時就進入所謂「預期違約」的階段,因為買家展示了違約的意向,賣家有權重新自由掛牌出售房產,儘早嘗試減輕損失。不管最終重售成功與否,如果買家始終沒如期埋單收樓,則是違約了,這是相當嚴重的法律問題。
訂金非自動落賣家袋
有不少人有誤解,以為交易「撻Q」,買方所付訂金會自動被沒收,直接落入賣家一方口袋,這是錯誤觀念。David Fleming指出,要將訂金從信託賬戶中拿出來,必須有法庭命令。
違約之後,未必定是「法律戰」的開始,許多時候,雙方仍然可以協商,推遲幾日、幾星期,甚至是一個月,把交易完成。
倘若仍然「講不掂數」,則唯有繼續循法律途徑解決。官司可以長達數年。除了訂金,賣家還可以追討一切因為交易不成所引致的損失,包括重售的損失差額、財產稅、水電煤、保險、警報系統、景觀美化、維修保養等等,包括一切因為延長房產擁有期所帶來的任何費用。
輸了官司,你還要支付對方的法律費用費用。可想而之,最終賠償可是天文數字。
David Fleming強調,如果買方因為市場轉變而退出交易,而賣方提出訴訟,佔上風的往往是賣方。
跟Shirley意見一樣,他認為,這些情況非常罕見,通常是每5至6年,在1至兩個月內出現,但發生的時候,則會大受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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