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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婚房夠份量 出軌斷正都要分一半 婚前協議都冇用? 2023 / 08 / 03 

在香港,結婚後同住的房產只是資產的一部分,離婚時按情況分配,但在安省,婚房的地位與別不同。
即使婚後同住的房子是你的名下,對方負心出軌招離婚,甚至在結婚前雙方簽署了婚前協議也非十拿九穩,根據過去的案例,最終法庭仍有可能按婚房超然的地位,分一半房產的價值予對方。
香港電視劇經常有找私家偵探搜集「通姦」證據,然後在法庭上多分家產的情節,但原來現實中,出軌並不會令其中一方「分少啲」,甚至沒明文規定是「分一半身家」。但隨著香港終審法院在LKWvDD(2010)一案中判處妻子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成為一個重要指標。
出軌不是問題,反而結婚的時間才是關鍵,通常婚姻時間愈長,法庭判「平均分取原則」的幾率愈大,而像2年至3年的短暫婚姻,即使有人對伴侶不忠,也有機會出現偏離「平均分取原則」的判決。
而在安省,婚房的特殊地位令離婚時的財產分配更複雜。
為避物業變婚房怪招盡出
對此,地產經紀Kin表示,近年因為婚房問題,房地產市場出現了很多旁人看來不理解的現象:「有不少人離婚後再婚時,雙方手上都有物業。不過或許是大家都吃過離婚分身家時的虧,因此雙方都不願將物業拿出來當婚房。最後有不少是各出一半首期再買一間自住,更多的是索性將兩間屋放租,然後兩口子再租另一間屋同住。」
除此之外,他也聽過有人寧願做「結婚浪人」:「行內聽說過,有些人經歷了一、兩段婚姻後,寧可準備一個大背包,每星期或每個月都到不同地方住,又或是雙方物業輪流住,為的就是萬一離婚,也不讓自己蝕底。當然,更直接了當的方法,是同居不結婚,特別是高收入一群,不管男女,很多都成為不婚主義者,因為不結婚就不怕被分!」
由於婚房的概念只適用於合法婚姻上,因此同居的住所不會被視作婚房,這無疑為大家提供多一個不結婚的理由!
婚後兩人視作一團隊經營財產
「婚前協議是否有用?當然它可以凌駕在 Family Law Act 之上,寫明不按Family Law Act的分配方法。至於為甚麼有些情況是簽了協議,法官仍按Family Law Act的原則處理matrimonial home的分配,這是因為有些人的婚前協定未有完全按法律規定或其他理由,令它失去效力。」家庭法律師Kim解釋。
他補充,「在安省,即使你對這段感情不負責任、不誠實,一般也不會影響你在離婚時的財產分配,這方面跟其他地方或許有不同。」而結婚後兩人共住的房屋,也就是法律意義上的婚房(matrimonial home),根據《家庭法》(FLA)是享有特殊地位。
「很多人以為matrimonial home就分對方一半,其實這種理解不完全正確。」Kim解釋。「matrimonial home有兩種權利需要分清楚。第一是possession right,也就是雙方在分開後都有權temporary住在那裡(不管物業是誰名下),這權利受到極大保障,哪怕是簽署了婚前協議,也很難把對方趕走。」
「另一個是property right,婚房與婚姻內的累積財產是一同計算的,不過婚房有特別的處理方法。」對於婚姻內的累積財產,Kim用了一個比喻:「婚後兩人就是一個團隊,雙方累積的財富是團隊兩人的努力成果,由於很難把團隊內各人所有的功績都列舉出來計算,因此最簡單的做法是將大家努力的成果分半。」
而婚房由於地位特殊,因此將它從財產中抽出來特別處理,「因此婚房也是這個General rule的一部分,而不是它凌駕財產分配法規,而是抽出來特別處理。」
兩類物業變婚房分別大
而在現實當中,有兩類的物業變成婚房的話,會令雙方的財產分配出現很大的分別。「第一種是遺產物業,例如父親過世後,一家人搬入這家祖屋居住。由於遺產繼承本身跟團隊努力無關,因此它原先不會納入累積財產計算。不過變成matrimonial home後,離婚時對方便可以分到物業一半的Value。」
「另一種是結婚前某一方買下的物業,如果不是matrimonial home的話,離婚時只要將婚姻其間物業升值的部分當作累積財產計算,如結婚時物業值100萬,5年後大家離婚,物業升值至150萬,那麼對方可分得升值的一半,就是25萬。不過如果婚房的話,那對方便可以拿到物業總價值的一半,即75萬。」
以上兩種情況,可以說是變不變成婚房,對最後的財產分配有相當大的影響。
婚房可以不止一家
由於婚房的概念比較複雜,Kim提別提醒大家,結婚後共住的房屋可以不止一家:「理論上婚房有多少家也可以,事實上離婚時有一家以上的婚房,情況也很普遍。比如我有一個物業在萬錦自住,每年冬天一家人都會到藍山區的小屋度假滑雪,夏天又會花一個月在巴里的湖濱別墅消暑,這樣的話我們便可能算是有三個婚房了。相反,如果結婚時我們一家人住萬錦,幾年後我將物業放租,然後一家人搬到多倫多市中心的員工宿舍,這樣萬錦的物業便可能不再是婚房了。」
因此,即使你的婚姻很美滿,也沒有離婚的打算,但每次一家人更換居所前,最好還是商量清楚及了解具體的變更,以免令個人權益受損而不自知。
有時,在分居前的一段時間內,隨著夫妻關係的惡化,擁有多個物業的夫妻「分居」的時間越來越多。一方可能會選擇將大部分時間花在自己的其中一個物業中,而另一方則避開該房產並返回娘家。那麼,在正式分居時,這個原本的「家」可能看起來僅由配偶之一使用,並且沒有被用作家庭住所,因而不被視作婚房。然而,安省高等法院2009年的一樁案件發現,如果雙方在婚姻的最初幾年,廣泛使用該房產作為家庭住宅,即使在關係惡化時其中一方不再住在裡面,仍舊有可能被視作婚房處理。
不過,不管是Kim還是Kin都提醒大家,到底一起住多久,分開不再一起住多久才會影響其「婚房」的地位,其實很難一概而論,如果雙方對婚房的理解有很大分歧,最好向律師諮詢。
父母出首期三招自保
由於近年樓市暢旺,不少新婚夫婦要買樓上車,也要父母幫忙。可是由此又引起不少問題,假如出首期替兒女置業,萬一幾年後他們離婚,物業的首期便可能血本無歸。對此,Kin表示父母替子女置業的情況的確越來越普遍,要是真的擔心子女日後離婚,雙方沒有一個理想的婚房物業分配方式的話,可以考慮以下父母給予孩子房產之前要做的三種保護措施。
第一,把婚房登記在父母跟孩子共同的名下, 如果離婚,另一半也最多只能拿到房子的三分之一的二分之一,也就是六分之一。當然,前提是父母須是永居,否則有可能不能買樓。
第二,父母跟孩子設立「借款協議Loan Agreement」,並且登記在房屋產權上, 這樣離婚的話父母親給的首付就要還給父母。Kin補充,這方法是最穩妥,但必須要確保父母成為讓法官採信的債權人:「如果只有借貸協議,或許不足以取信法官,令他以為你們一家在做戲。比較安全的做法是子女每月定期還款,而且樓契除了銀行,亦將父母登記為債權人,讓父母成為正式的債主。這樣即使是婚房,分開時房產的價值也需要扣除首期欠下的債務。」
第三,就是把房子登記在父母的名下,然後借給子女居住, 因為離婚時不能分割父母的財產,而只能計算兩人的累積財產。
當然,為什麼要這樣特事特辦,你還是要向另一半交代清楚,至於對方是否接受,那又是另一個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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