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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超速逾70公里1400元告票】多市司機甩難靠這些
(2023/2/1)



【明報專訊】2021年某日凌晨,阿凡奴大道(Avenue Road)邊上的一部自動測速雷達攝錄機,拍攝到一輛汽車在這段限速50公里馬路上以121公里的高速狂飆。但是這個「鐵證」卻在法庭上被推翻,那名涉嫌狂飆的司機獲無罪釋放。

記錄顯示,8月15日的凌晨3時12分,在這條寬闊的雙向6車道馬路上,一輛汽車以每小時121公里的速度向北疾馳,而這段路的限速只有50公里。

這個攝錄機拍攝到這輛汽車的身影後,執法部門向車主Ooma Ramroop開出一張1400元的罰單。當時駕駛該車的司機並非車主,而是車主的35歲兒子庫馬爾(Blayne Kumar)。後者不服向安省法院(Ontario Court of Justice) 提出申訴。

庫馬爾在法庭上信誓旦旦地聲稱,他知道那段路有「超速陷阱」,所以每次開車經過此處時,都是轉為設定巡航控速,把速度保持在時速50公里左右,

相反庫馬爾質疑執法部門,如何能證明攝錄機當時是在正常工作,當時所做的記錄是準確的,而不是出現故障,做出錯誤的記錄?

安省刑事罪案執法官(Provincial offences officer)鮑爾斯(David Powers)雖然在法庭上出示照片顯示,當時庫馬爾的車速達到時速121公里,但他無法保證,當時的攝錄機供電正常沒有出錯,不會導致記錄錯誤。

鮑爾斯也無法說出,這台測速攝錄機上一次進行校準測試是什麼時候,也就無法保證有關庫馬爾的照片,是在校準測試完成後12個月內拍攝到,也就不能為照片的準確性背書。

實際上該攝錄機在2020年9月21日有過校準測試,庫馬爾的駕車照片應可以作為呈堂證供,但這一證據卻在此案中缺失。

公民法官羅德裡格斯(Roger Rodrigues)裁定,鮑爾斯警官的證詞「大大削弱了」他的證據的可信度,而庫馬爾的證詞「包含了足夠的細節,被認為是可信的」。他認定控方未能「在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證明該車輛當時超速」。

代表被告的法律顧問(Paralegal)佩裡蒂(Paul Periti)表示,法官的判決也表明攝錄機「不可靠」。他聲稱「這些是自動操作的機械設備,不需要每天檢查」,很容易遭到破壞。

身為律師同時也是皇后大學(Queen 's University)法學院兼職教授的布朗(Daniel Brown)稱,「很難對來自攝錄機的證據提出可信的質疑」,而且試圖這樣做通常「成本高昂」。

罰款數額是根據車輛超限行駛的程度來計算的,數額通常很小,以至於與執法部門打官司的成本,比支付罰款的成本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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