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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即使詐騙犯在庭被判有罪 受害人要追回失款相當困難
(2023/2/28)



【明報專訊】發生在加拿大的欺詐案,不但能夠立案和偵破的比例少之又少,就算最後法庭判決騙子退回贓款,受害人能拿回他們錢款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安省阿克頓(Acton)市的史密斯(Carina Smith﹐圖)女士和她當時的丈夫,在2008年時為了盡快償還按揭貸款,落入「龐氏騙局」的圈套,結果不但7萬元的投資賠精光,還讓史密斯的婚姻破裂。

為保住自己的住所,已經54歲的史密斯在與前夫離婚後,她找到了一份晚上工作的全職工作,又背上了一筆全新的25年期按揭,而她原本可以在10年內就還清房貸。

「我無法在65歲退休,我還有15年的時間來支付我的房子。」

給史密斯造成這樣慘重損失的騙子里夫(Daniel Reeve),還欺騙了其他最少40位受害人,受害人的損失總金額高達1,100萬元。

發生在2007-2008年的騙案,一直拖到2018年6月才定罪,里夫被判14年的監禁,並被判在10年內向受害者支付近1,100 萬元的賠償金。但即便是下判決的法官自己都認為,賠款的可能性極低。

雖然已被認為沒有實施暴力犯罪的風險,但這騙子在2019年2月獲得假釋機會之後,短短幾個月內,又把他的「龐氏騙局」手段用出來,因此他又被抓回監獄。但在里夫上訴後,他還是在2020年6月獲得了自由。

安省目前超負荷的司法系統,不但因為資源緊缺導致詐騙案立案艱難,而且也讓受騙的苦主難以追回損失的金錢。

2010年以來,安省的法院已下令欺詐者向史密斯這樣的受害者支付近50億元的賠償金,但有多少人能真正得到賠償就不得而知。媒體接觸到的受害人都表示,他們一分錢都還沒有拿回來,而且都已超過賠款期限。

律師和受害人維權人士表示,要想迫使欺詐者賠款,受害人只能赤膊上陣,去民事法庭狀告欺詐者賠錢。他們認為這是對受害人的再次傷害。

史密斯追問,「為什麼作為欺詐案的受害者,我們還必須不斷地為其他人對我們所做的事情負責?這是不對的。」

勞里埃大學(Wilfrid Laurier University)金融犯罪學教授伊福拉(Vanessa Iafolla) 認為,這不是對納稅人資金的良好利用。「如果有人能夠走脫,不用履行賠款責任,這不是一個很好的問責機制。」

沙省、阿省和愛德華王子島等省份,政府有跟蹤賠款進度的制度,代表受害者執行賠款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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