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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業主從香港回來有話要說】控訴遭租務委員會判向惡意女租客賠款萬五元
(2025/6/28)



【明報專訊】一位在香港居住較長時間的華人業主,想要收回出租的房間作為自住,但因為工作不保且又有健康問題,之後將收回的單位再次出租,自己則投靠親友。沒想到被請走的租客認為該業主是為了提高租金而「惡意逐客」,向安省租務委員會(LTB)索賠,最後獲判近1.5萬元補償。

安省租務委員會的仲裁官德布斯基(Nathalia Debski)裁定,業主A先生是「出於惡意而終止租客的租約」,因為業主在向租客發出N12租約終止通知,租客也服從遷出後,業主卻沒有如約自行入住。

A先生向本報稱,他在香港居住8年後,回到加拿大並住進自己於2013年購入的烈市央街夾16街地區的鎮屋單位。他起初是住在二樓的一個小睡房,後來找到一個全職工作,就開始考慮把妻子也辦移民過來。

為了有更大的居住空間,他就想搬去面積更大的土庫,因此才要求住土庫的那位租客遷走。

租客向租務委員會稱,她於2023年9月1日遷離,後來在北約克社區租住了一個1睡房共管柏文單位。但她後來卻發現,業主A先生並沒有住進土庫,相反土庫內進一個新租客。

A先生向本報記者表示,他確實有住進土庫,但很不幸他失去工作,也就失去了生活來源,讓妻子過來團聚的夢想破滅,供樓的壓力還巨大,而且土庫太冷導致他的身體狀況惡化,咳嗽不止,他只好將土庫再次出租,自己去與在多倫多的母親居住。

在被租客質疑之後,A先生曾於2024年5月9日給租客發去短信,稱自己上個月搬出了土庫,因為他生病了,他在土庫已住了將近一年,他依然想要這個土庫作為他與妻子的居所,但他正在等待妻子的移民申請獲批。

但租客並不買賬,認為業主就是惡意驅逐,於是將業主A先生告上租務委員會請求仲裁。

業主向本報承認,那位女租客租住已有很長時間,租金一直都是每月950元。而他將土庫再次出租時,租金已加到1300元。而且他再次放租時,沒有詢問過先前的女租客是否願意再回來租住。

而他讓女租客遷離土庫的另一個原因,是因為該租客與住在樓上的其他租客衝突頻繁,他不勝其擾。

對於業主的解釋,德布斯基仲裁官並不認可,認定業主沒有在其中居住最少一年,也無法證明自己的搬離是合理的。

與此同時仲裁官又認為,租客因為遭無理逼遷,新租住單位的租金為2197元,在搬離後的一年內多支付租金1萬4902元,這筆多出來的費用要由業主賠付。

業主抱怨稱,租客雖然提交新租約(租期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作為證據,但以她的收入水平,不可能租住那麼貴的地方,租約肯定是假的,她應該去租住便宜的土庫單位或是與他人合租來節省開支,何況該租客也未能提供雜費賬單和駕照地址更改作為證明。

而仲裁官卻堅持認定這是真租約,因為租客的新住所設施更好更完善,而且過去7年租金市場變化較大。而業主的惡意逼遷導致租客不得不搬到租金更高但條件類似的住所,因此業主要支付每月1247元的差價,在最長12個月期限內,共計14902元。付款期限為2025年6月30日。

雖然A先生又要求對該裁決進行複核,並提交了新的證據。但複核員凱石默(John Cashmore)認為仲裁官並無偏袒租客,因為裁決的理由「並不是基於業主將該單位重新出租給他人,而是基於業主未按照其向租客發出的N12通知中所陳述的那樣,在土庫單位居住滿一年。」

至於業主認為租客提供了偽造的租房合約,復核員認為「提出論點並質疑對方證據的適當時機是在原始聆訊上,而不是在聆訊結束或最終裁決發布後。租務委員會的複核程序也不允許一方就已被最終裁決的問題重新進行訴訟,企圖獲得不同的結果。」

至此A先生的複核要求也被駁回,雖然他又去找了一些法律界的朋友,但對方表示勝訴的幾率不高,屆時A先生如果敗訴,不但要支付本方的律師費,還要支付對方的律師費,加起來的費用幾乎等同於A先生要支付的賠償金。

圖為安省租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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