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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租賃汽車意外後報廢】還癌只剩四個月命老翁仍要付里程超額收費
(2025/8/6)



【明報專訊】安省男子格里爾(Eric Greer)在一場車禍中失去妻子,汽車也被撞毀,事後卻因車輛里程超標﹐被加拿大福特公司收取近3,000元費用﹔如今,該公司已同意免除這筆費用。

2025年2月17日家庭日當天﹐格里爾與太太瓊駕駛著一輛租來的2023款福特Bronco,沿著安省Elmvale附近的鄉村公路27號向南行駛時,在大雪紛飛中左轉﹐結果被一部往北行駛的福特F-150皮卡車撞上攔腰撞上。車禍中﹐皮里爾與太太重傷,車輛也被撞成廢鐵。F-150的司機則未有受傷,事後也沒有被控。

格里爾與太太瓊同被送院。太太堅持了12天,最終於2月28日去世,距她81歲生日僅差10天。至於格里爾則腦出血﹐住院兩月後才出院,未能參加妻子的葬禮。

兒子杰森(Jason Greer)表示﹐在格里爾準備出院前,醫生診斷出他患有第4期結腸癌、肝癌與胰腺癌﹐生命只剩數月。

車禍發生數月後,保險公司已全額賠償了被撞毀的福特Bronco。但杰森表示,父親卻在6月3日收到福特信貸寄來的賬單,催交多出來的里程費2,997.93元連稅款,理由是根據租賃協議,格里爾仍需支付以下未結清費用。

作為父親的授權代理人,杰森表示﹐他願支付500元的保險自付額,但對車輛「已不覆存在」卻仍被收取里程費感到無法理解。

他說﹕「如果車輛被退回超了公里數,我完全能理解收費邏輯,因為車輛價值確實因公里數貶值了。但現在車已經報廢,保險也賠付了,他們也不會去賣這輛車,這筆費用顯得像是在趁火打劫。」

根據租賃協議,格里爾同意在4年租賃期滿後的64,105公里(每年約16,000公里)基礎上,按每公里0.12元支付超出部分費用。但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里程不明,賬單中也未詳細列出超出的公里數。

杰森說﹐父母偶爾會出門兜風,但主要路線就是往返埃爾姆韋爾(Elmvale)到巴里(Barrie)之間﹐所以很難估算他們超出了多少公里,而且賬單也沒有交待細節,只是直接寫了金額。

杰森聯絡了福特公司,要求以人道理由並考慮到車輛報廢為由,豁免這筆超公里費用。但他與對方反覆交涉一個半月後,福特表示無法取消這筆費用。

杰森表示﹐發生致命車禍﹐他們居然還要追討父親已報廢車輛的公里費,這真的很沒品。

但他表示﹐如果搞到最後,他會去付這筆錢,只是對此感到很不舒服。

7月18日,福特去信杰森﹐指為避免信用紀錄受損或進一步的催收行動,他必須在收到此通知15日內﹐支付該金額或達成滿意的付款安排。

當有媒體介入後﹐福特公司的發言人則表示,已與格里爾家屬聯繫,解決了這項爭議。但「出於對客戶隱私的尊重,故不會對具體情況做出詳細評論。」

杰森隨後證實,福特已同意承擔與父親車輛有關的所有費用。

營利組織Car Help Canada高級顧問普萊馬克(Shari Prymak)表示,像福特這樣在嚴重車禍後仍向客戶收取此類費用的情況「並不常見」。

他說,通常情況下,當車輛在事故中被定為全損,保險公司會向汽車公司支付租賃餘額,就像格里爾的情況一樣,「事情到此為止」。

他說﹕「無論租賃餘額是多少——剩餘的買斷費用,加上剩餘租期的付款。這些金額通常也相當於車輛的价值,所以保險公司會將這筆錢支付給製造商,消費者就無需再承擔租賃責任,可以去購買新車了。」

不過,普萊馬克強調,福特最初向格里爾收取超公里費用是有合同依據。

因為在租賃協議上清楚列明﹐每超出限定里程一公里,就會收取費用。如客戶在租賃期結束時歸還車輛(而車輛并未報廢),並且超出里程,他當然需要為此支付罰款,毫無疑問。

租賃車輛的駕駛者應在合同期滿前密切關注自己的里程數,以避免超出部分帶來的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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