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案」事主稱為中國貪官代管錢

[2016.02.24] 發表
事發現場為列治文科維特徑一個停車場。(資料圖片)

案件於2013年8月11日,在列治文科維特徑(Corvette Way)3300號路段一個柏文停車場發生,有住客目擊事件並且報警,警方在距離停車場數百米的路口截獲車輛,並在車尾箱搜出用環保袋盛載的30萬加元現鈔及一把手槍,而被「綁架」的父子則坐在後座乘客位,父親B.L.被鎖上手扣。

事主B.L.來自廣州,現為本國公民,與分居妻子育有一名兒子J.L.,事發時約5歲。聆訊期間,控方曾傳召多名警員、B.L.及J.L.出庭作供。B.L.作供時承認,有為中國貪官在本地領取匯款及代為保管,然後待他們每年來加時轉交,部分「客戶」每次會拿取20到50萬元到賭場賭博。

他稱,事發當日汽車上的30萬元現鈔,原本要交還給一名在內地做官的陳姓友人,但與兒子在停車場被人用槍指嚇及被鎖上手扣。庭上證供並顯示,B.L.在警察多次查問下,曾堅拒透露款項來歷,甚至要求律師到場代為處理。

B.L.作供時說,陳姓友人能為他在中國取得建築批文,讓他可以轉售及抽取佣金,而陳每年會來加三次,每年大約需要他幫忙領取及保管近一百萬從中國匯來本地的款項。但他稱,不知道陳在內地的官職及工作的部門,亦否認自己協助洗黑錢。

B.L.之後曾先後多次推翻之前在警署錄取的口供,以及預審時在法庭上的證供,甚至一度聲稱,不知道自己的「服務對象」是貪官,並曾經超過140次以「不記得」來拒絕回答辯方律師的提問。

其子J.L.則曾向警方表示:「覺得爸爸是跟劫匪一伙」,但在庭上被問到為何有此想法時,只說是自己憑空想像。

兩名被告則作供指,是事主策劃事件,目標是偷走「老闆」的30萬元,並答應事後會分出一半款項給連同他們在內的幾名參與者。

兩名被告原本各被控六項罪名,但陪審團最終一致裁定,兩人的所有綁架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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